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的轨道、路基、隧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综合维修基地、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冷却塔、通信设施、机电设备设施等,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