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对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未对毗邻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影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
(二)对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对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的;
(四)地下管线管理过程中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