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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7]

2008-02-05   阿署发〔2007〕67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阿拉善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7]4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淘汰落后"、"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整合调控政策为依据,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为手段,认真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通过采取关闭取缔、整合改造等手段,不断促进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照)非法生产、以采代探和证照不全违法生产以及证照齐全但目前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关闭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经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仍达不到要求的最小开采规模,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推广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初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2007年底,关闭矿山企业数达到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总数的27.4%(其中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总数120户的5.83%),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总量、死亡人数得到有效控制。

  2008年底,在2007年关闭矿山数的基础上再关闭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总数的15.7%(其中关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占总数120户的12.5%);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7年同比下降40%;全盟80%以上的地下开采矿山企业、60%以上的大中型露天开采矿山企业、40%以上的小型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实现安全标准化;70%以上露天矿山(不包括型材开采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地下开采矿山全部实现机械通风。通过两年的集中专项整治,促使全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阿拉善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国良     副盟长

  副组长:李  钦     盟行署副秘书长

          王迎翔     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德峰     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东     盟发改委主任

      孙果兴     盟监察局局长

  成  员:李中亚     盟公安局局长

          郝永利     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叶金宝     盟环保局局长

          乌达木     盟工商局局长

          王乐贵     阿拉善电业局局长

          魏巴依尔   阿左旗人民政府代旗长

          吴忠岩     阿右旗人民政府旗长

          高世宏     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旗长

          武玉宝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盟安监局局长王迎翔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盟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关永义、盟发改委副主任任同学、盟安监局副局长武召维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二)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要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任务及标准

  (一)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整顿关闭阶段,截止到2007年底;第二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截止到2008年年底。

  第一阶段(2007年),各地对本行政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关闭取缔、整合改造矿山名单。

  1、关闭取缔范围

  (1)对无证非法开采或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2)对以采代探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3)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

  (4)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5)对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目前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6)对于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经资源整合和技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矿、选矿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7)对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该阶段的整顿关闭工作,使全盟非煤矿山采矿企业数量从目前的197个减少到143个以下。

  2、整合改造

  各地应按照《阿拉善盟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内非煤矿山企业从矿山安全、开采技术条件、环境保护措施、资源赋存状态和规模、资源利用程度、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后,确定整合改造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盟行署,经行署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阶段(2008年),各地要继续巩固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力度,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落实2007年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2、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工作未通过验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要依法予以关闭;

  4、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通过该阶段的工作,在2007年的基础上再关闭31户非煤矿山企业,把非煤矿山采矿企业的数量减少到112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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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煤矿山关闭标准

  1、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关闭取缔和整合改造矿井名单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盟行署,盟行署审核后于10月15日之前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2、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3、停止电力供应,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4、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5、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恢复地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遗散从业人员,企业还要解决好工人工资及劳动保险等有关问题。

  五、职责分工

  (一)盟安监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关闭名单,并依法收回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工作由盟安监局局长王迎翔负责。

  (二)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以采代探等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关闭名单,并对关闭矿山依法吊销或暂扣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具体工作由盟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德峰负责。

  (三)盟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办对已建但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具体工作由盟发改委主任王东负责。

  (四)盟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或营业执照过期、营业执照与实际投资经营人不符的非煤矿山,对关闭非煤矿山依法吊销或暂扣营业执照。具体工作由盟工商局局长乌达木负责。

  (五)盟公安局: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对关闭非煤矿山要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并收缴剩余火工品。具体工作由盟公安局局长李中亚负责。

  (六)阿拉善电业局: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电源,拆除电力部门的供电设备设施。具体工作由阿拉善电业局局长王乐贵负责。

  (七)盟人劳局:负责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在册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率达到100%。具体工作由盟人劳局局长郝永利负责。

  (八)盟监察局: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股办矿或利用职权纵容、包庇非法违法煤矿等违法行为,严肃追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具体工作由盟监察局局长孙果兴负责。

  六、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抓好四项整治的落实工作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今年要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尾矿库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各项整治工作的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各旗、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盟对各旗、开发区领导班子、盟直机关年度实绩考核内容之中,对整治工作不利和未完成任务的旗、部门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予评优评先。盟安监局和国土资源局将组织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2个督查验收工作组,对各旗、开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第一次督查时间为2007年9月25日至9月30日;第二次督查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至10月30日。各工作组要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督查工作持续到2008年年底。

  (二)抓好基础工作,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针对当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实际,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台帐。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全员培训和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培训。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能满足生产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政策,凡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监督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规范化建设,切实推进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在中小型露天矿山的应用,力争用三年时间,使我盟的中小型露天矿山企业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促进中小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改善。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

  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取得证书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安监部门要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有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企业该停产整改的坚决要责令其停产整改,该吊销证照的坚决予以吊销,对责任人该处罚的一定从严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防控事故

  针对目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非煤矿山的市场准入,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的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工作。

  安监部门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18号)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履行"三同时"手续时,对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发放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此项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对已经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经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关闭企业名单后,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4号文件、2007年第13号文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共同把好矿产开发企业的准入关。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

  鼓励有资源有条件整合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扩大生产能力,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发展改革部门今后要严格选矿厂审批手续,对于选矿能力、选矿企业布局和规划不符合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准入条件规定的、无矿石合法来源或持勘查许可证建设选矿厂的,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用地,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尾矿库安全许可证。此项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国土资源、安监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按照部门职能配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