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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暂行)[2005]

2006-12-15   苏安监[2005]3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关于下发《江苏省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我省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许多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企业按规定开展了安全评价或评估工作,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预评价率迅速提高。通过评价、评估,事故隐患被及时发现,行之有效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被采用,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安全评价机构为了多接项目,在一些地方设立办事处和工作站,以有证机构的名义承接并开展评价业务,还有些评价机构为了降低评价成本而不到现场勘察,致使评价报告失真,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干扰了正常的安全生产评价秩序。为规范我省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行为,提高安全评价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暂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评价,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十三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违规行为是指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十三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和评价人员的安全评价违规行为按本办法实施处罚。

  第四条 对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实施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对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六条 安全评价违规行为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

  (三)限期改正;

  (四)罚款;

  (五)责令停业整顿或注销安全评价资质证书;

  (六)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条 警告、通报、限期改正的处罚,由设区的市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责令停业整顿或注销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处罚由省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第八条 对举报或报告安全评价违规行为,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受理,并登记建档,属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事由,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罚的适用

  第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并责令承担一仟元以下的调查费。

  (一)不参加规定或指定培训的;

  (二)不按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统计报表、考核表及有关资料的;

  (三)报表数据不全和不真实的;

  (四)冒用他人资质或签名的;

  (五)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评价人员从原机构转向其他机构的,原机构及接受机构不按规定向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同意的;

  (七)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第十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和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承担三千元以下的调查费。

  (一)不执行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的;

  (二)出具的评价报告缺乏依据,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阻碍、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或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四)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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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并可责令承担伍千元以下的调查费。

  (一)评价报告与《导则》的要求有很大差距的;

  (二)安全评价工作发生重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不执行行业指导价,且逾期未改正的;

  (四)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多次发生泄秘事件的;

  (五)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业务,且逾期未改正的;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国家乙级资质证书或提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销国家甲级资质证书,并可责令承担八千元以下的调查费。

  (一)两次资质复审之间所编写的安全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复审仍不合格的;

  (二)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仍承接业务的;

  (三)转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或将项目转包,并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四)超越安全评价机构格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多次发生泄秘事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

  (一)资质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安全评价从业资质仍做安全评价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经济处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十三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处罚执行完毕后,处罚材料应单独立卷归档,以备资质复验时调用。

  第十五条 处罚材料归档后,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