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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2006]

2007-01-24   徐建发[2006]14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管)、徐州经济开发区、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6.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重点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
  
  (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