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考评工作,提高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原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和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及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致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包括:
(一)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材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的矿山。
(二)尾矿库。
第三条 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或者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矿山企业可以参加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以下简称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四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第二部分为综合管理,按照《金属与非金属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安全管理;第三部分为专业标准,按照《金属与非金属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开采系统考评标准》、《金属与非金属安全质量标准化—地下开采系统考评标准》、《金属与非金属安全质量标准化—尾矿库考评标准》分别对露天开采系统、地下开采系统、尾矿库进行考评。
第五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金属与非金属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和不达标企业。
一级企业:安全管理和开采系统的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得分都在90分以上,并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二级企业:安全管理和开采系统的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得分都在80分以上,并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二人以上或累计死亡二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
三级企业:安全管理和开采系统的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得分都在70分以上,并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
不达标企业:三级以下的企业。
第六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企业自评)、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评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准、三级发证的原则。
江苏省内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第七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企业首先对照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为一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考核评级,经省安监局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由省安监局将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安监总局,经国家安监总局核准达标的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并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
自评结果为二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当地省辖市安监局申请考核评级,市安监局负责条件审核,并将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委托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填写金属与非金属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经省安监局核准后,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
自评结果为三级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考核评级,当地安监部门负责条件审核,并将符合上报条件的企业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省辖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委托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由评审机构填写金属与非金属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经市安监局核准后,颁发《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
报送材料包括: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自评报告(一式四份);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原颁发企业登记证书的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换发新证书。
在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的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由省安监局报请国家安监总局撤消其安全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死亡两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撤消其安全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死亡三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由原颁发证书的安监部门撤消其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称号、收回证书。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