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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关于加快关闭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2007]

2008-01-11   镇政办发〔2007〕22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镇江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06〕16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快关闭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目标,通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依法关闭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以进一步优化生产力布局,提升企业竞争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

  关闭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坚持依法关闭、辖市区政府负总责、企业是责任主体的原则。

  二、明确关闭企业条件

  (一)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

  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镇政办发〔2006〕164号文件实施之日前,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6.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三)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

  1.生产设备、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

  2.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

  3.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

  4.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化工生产企业;

  5.存在相关问题,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或未整改的化工生产企业。

  三、操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对列入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及各辖市区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授权京口区政府、润州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具体为:

  1.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化治办组织经贸、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拟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上报市化治办。

  2.市化治办牵头,会同市环保、安监、质监、发改、国土、工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上报的关闭企业名单进行会审,形成全市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3.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化治办依据市政府审定的关闭企业名单,在10月中旬前指导督促关闭企业制订关闭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自10月下旬起,各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应关闭企业实施关闭,工商部门及时注销、吊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及时切断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企业及时妥善处置原辅材料、产成品、在制品,拆除化工生产设备,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等善后工作。

  5.自12月上旬起,市政府组织开展已关闭企业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市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层次的内在要求,也是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生产、生活质量的德政工程。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2.合力攻坚。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市及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化治办应切实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强化检查指导,按照进度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实行挂图作战,确保化工生产企业依法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安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行为的严格监管,发改、经贸等经济主管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督查,确保各辖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或变更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在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指导下,积极做好企业关闭的各项工作。

  3.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根据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关闭进度安排,研究制定相应的宣传报道方案,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化工整治、支持化工整治的浓厚氛围。化治办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编印“专项整治工作简报”。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各辖市区及相关单位。

  4.强化督查。建立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关闭工作督查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企业关闭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对组织有力、企业关闭工作平稳有序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行动不力、效果不佳、有关问题处置不当引起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