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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2003]

2008-01-31   宁政办发〔2003〕130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拟定的《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 2003年8月)

  为统一本市瓶装液化气残液处理工作,明确退残或补偿方法,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南京地区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是指不能正常燃烧的残留物。

  三、经营者须加强计量、质量管理,在罐装前必须按规定实施倒残,保证实际充装量符合标注的净含量。

  四、经营者必须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退残或补偿办法(包括对送气上门的用户),向用户公示,并报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物价局备案。退残或补偿应建立登记记录台帐。

  五、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所公示的退残或补偿办法。

  消费者与经营者就残液计量问题产生争议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判定。具体判定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