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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2003]

2004-04-2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市区施工单位: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指导意见”,特制定《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自2003年10月10日起,苏州中心城区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手续(投保受理窗口设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地点:竹辉路养蚕里),凭保单才能办理安监手续和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展意外伤害保险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办法;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现场安全防护,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施工单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转移事故风险,提高协同赔偿能力,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与管线安装、装饰装修、房屋拆除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均必须遵守本办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予以审查。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把工程项目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办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六条  苏州中心城区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承保(受理窗口设在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轮保制。

  第七条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保险收费实行差别费率(基本费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1元;1—3万平方米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0.9元;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0.8元。

  (2)市政工程,按工程预算造价计算: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0.12%交纳保费;1000—5000万元的工程,按0.1%交纳保费;5001—50000万元的工程,按0.08%交纳保费;5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0.06%交纳保费。

  (3)设备与管线安装、装饰装修及桩基工程,按工程预算造价计算: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按0.12%交纳保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按0.10%交纳保费。

  (4)房屋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积计算: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0.7元;1—3万平方米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0.6元;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0.5元。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收费与施工单位的安全业绩挂钩,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从每年3月1日起,根据施工单位上年度(上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浮动费率: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搞得好,享受优惠费率: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基本费率×95%计;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项表彰的,市级先进按基本费率×90%计,省级先进按基本费率×85%计,部级先进按基本费率×80%计;被各级人民政府评为上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市级先进按基本费率×85%计,省级先进按基本费率×80%计,国家级先进按基本费率×75%计。享受优惠费率按最低计取,各项优惠费率不累加。

  (2)施工单位上年度发生1起重伤事故的,按基本费率×105%计;发生2 起及其以上重伤事故或1起四级事故的,按基本费率×120%计;发生2 起四级事故或1起三级事故的,按基本费率×130%计;发生2 起三级以上事故或3起及其以上四级事故的,按基本费率×150%计。

  第九条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竣工日24时止。

  第十条  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限内,投保项目发生如下意外伤害(受伤、致残、死亡等)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结付赔偿金:

  (一)现场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辅助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乘坐本单位的交通车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二)在作业时或现场规定的生活区内,施工人员突发疾病死亡;

  (三)施工现场造成第三者(指非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理赔程序和有关证据:

  1、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援救受害者,保护事故现场,快速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及意外伤害保险办公室,并不得超过24小时;

  2、经安监机构及意外伤害保险办公室现场踏看确认,并由安监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

  3、公安部门和区级(含中心镇)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文书;

  4、本市、区(县级市)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5、意外伤害者的病历卡、医药费发票;

  6、保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的用工合同。保险公司应当以最快的速度理赔 ,在接到规定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特殊情况可商量先预赔50%,然后,在接到规定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赔付完。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赔付额度:

  1、施工人员意外伤害致死,每人赔付10万元;非施工人员遭受建筑施工意外伤害致死,每人赔付6万元。

  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致残,按伤残等级支付,最高赔付额(一级伤残)10万元;非施工人员遭受建筑施工意外伤害致残,按伤残等级支付,最高赔付额(一级伤残)6万元。

  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致伤,最高赔付医药费2万元;非施工人员遭受建筑施工意外伤害致伤,最高赔付医药费1万元。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及诈骗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自残、自杀行为;

  (三)被保险人吸毒、斗殴、酒醉及违法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四条  奖励:对施工安全生产过程控制、事故预防好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表:

  1、各保险公司轮保日程安排表

  2、中国保监会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