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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规范[2010]

2010-10-15   苏安监〔2010〕5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

  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

  (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

  (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

  (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2、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开展咨询服务,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登记留存。

  3、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体现服务,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市、区)安监局统一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企业自行报送。县(市、区)安监局报送材料时,应制作上报材料清单,注明报送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县(市、区)安监局应建立流水台帐,将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登记留存。

  (二)受理。

  省辖市安监局指派工作人员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接收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并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附表1),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2、接收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应对照《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附表2)逐项填写形式审查情况,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3、申请材料受理后,各省辖市安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安监局:

  (1)企业申请书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换证企业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申请材料电子版光盘;

  (5)《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6)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省辖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由工作点直接报送或邮寄。

  (三)审查和决定。

  省安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人员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委托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1)省辖市安监局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

  (2)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省安监局出具的《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3)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现场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交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4)省辖市安监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由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省安监局。

  2、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1)申请材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2)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

  (3)发现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3、许可文书或证书制作完成后,省安监局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集中领取。省辖市安监局领取后应及时通知企业领回,领取许可文书或证书时,交接双方经办人应签字确认。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定期公告和通报。

  每年1月、7月底前,省安监局向社会公布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通报前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

  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予以注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换证的;

  2、企业依法或自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其中,属于第2种情形的,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应及时将应予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上报省安监局,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1、3种情形的,省安监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情况应及时公告、通报。

  (三)行政许可资料的档案管理。

  省及省辖市安监局应以企业为单位,对许可资料进行归档整理。每份档案应标注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起止日期等。

  1、省辖市安监局负责归档的资料: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含评价报告)的纸质文件;

  (2)申请人出具的所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3)各项行政许可文书;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复印件。

  2、省安监局负责归档的资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含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含评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

  (3)《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

  (4)各项行政许可文书;

  (5)其他应归档的与许可过程相关的资料、文件。

  四、工作要求

  1、严格申请材料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交全部的申请材料,如实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评价报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安全评价结论负责。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各省辖市安监局应严格受理环节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应严格遵循程序规范,认真制作各环节相关行政许可文书,建立和完善工作台帐。

  2、严格许可时限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应严格遵循时限要求。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扣压不报。为保证许可时限,省安监局原则上每周一至周四集中时间审查申请材料,每周五集中接收上报材料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地主动配合并合理安排好时间。

  3、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现场核查过程中,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按许可标准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遵守省安监局制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八条纪律,严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的程序规范和工作要求,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号)中关于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不再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和有效实施,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工作职责分工

  1、省辖市安监局承担辖区内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和市直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县(市、区)安监局承担辖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咨询服务工作。

  2、省辖市安监局承担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工作点职责,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3、省辖市安监局依据省安监局委托,对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4、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咨询服务。

  为了加强政策的公开透明,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应按职责分工,对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程序和申请材料符合性等提供咨询和服务。

  1、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1)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宣传和解释;

  (2)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和说明;

  (3)对申请书的填写、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形式的符合性提供咨询或补正建议;

  (4)对企业明显存在不具备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情况作出解释。

  2、省辖市和县(市、区)安监局开展咨询服务,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登记留存。

  3、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体现服务,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市、区)安监局统一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企业自行报送。县(市、区)安监局报送材料时,应制作上报材料清单,注明报送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县(市、区)安监局应建立流水台帐,将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登记留存。

  (二)受理。

  省辖市安监局指派工作人员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接收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认真清点、核对并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附表1),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2、接收申请材料后,工作人员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应对照《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附表2)逐项填写形式审查情况,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日内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3、申请材料受理后,各省辖市安监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送省安监局:

  (1)企业申请书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换证企业的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申请材料电子版光盘;

  (5)《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6)以省安监局工作点名义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加盖省安监局工作点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省辖市安监局向省安监局报送企业申请材料时,由工作点直接报送或邮寄。

  (三)审查和决定。

  省安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工作人员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委托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1)省辖市安监局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

  (2)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省安监局出具的《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3)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现场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交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加盖被核查单位公章;

  (4)省辖市安监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由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省安监局。

  2、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1)申请材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2)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

  (3)发现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3、许可文书或证书制作完成后,省安监局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集中领取。省辖市安监局领取后应及时通知企业领回,领取许可文书或证书时,交接双方经办人应签字确认。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一)定期公告和通报。

  每年1月、7月底前,省安监局向社会公布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通报前6个月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

  每年1月15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上一年度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予以注销: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换证的;

  2、企业依法或自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其中,属于第2种情形的,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应及时将应予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上报省安监局,办理注销手续。属于第1、3种情形的,省安监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情况应及时公告、通报。

  (三)行政许可资料的档案管理。

  省及省辖市安监局应以企业为单位,对许可资料进行归档整理。每份档案应标注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起止日期等。

  1、省辖市安监局负责归档的资料: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含评价报告)的纸质文件;

  (2)申请人出具的所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与纸质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3)各项行政许可文书;

  (4)《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复印件。

  2、省安监局负责归档的资料: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含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2)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含评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

  (3)《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记录表》;

  (4)各项行政许可文书;

  (5)其他应归档的与许可过程相关的资料、文件。

  四、工作要求

  1、严格申请材料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交全部的申请材料,如实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评价报告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安全评价结论负责。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向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各省辖市安监局应严格受理环节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应严格遵循程序规范,认真制作各环节相关行政许可文书,建立和完善工作台帐。

  2、严格许可时限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许可各个环节,应严格遵循时限要求。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扣压不报。为保证许可时限,省安监局原则上每周一至周四集中时间审查申请材料,每周五集中接收上报材料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地主动配合并合理安排好时间。

  3、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现场核查过程中,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按许可标准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遵守省安监局制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八条纪律,严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的程序规范和工作要求,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8]37号)中关于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程序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