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的资质和资格证书的获取,按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不得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关系明晰的资产评估证明。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供与专职安全评价师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七条 取得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3月、9月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审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应当提供满足开展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八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管理规定》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安监部门。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客观地反映被评价对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的现场勘查记录、安全评价师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像资料、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关键要素的影像资料、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整改项的前后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师应当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参加由安监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向省安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见附件2);
2、《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3);
3、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4、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
省、市安监部门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4) 报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见附件5)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省内跨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与被评价对象签订项目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把该合同和开展该评价项目的评价师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送省安监部门及承接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评价工作业绩报送省、市安监部门(详见附件6)。
第十八条 省安监部门每年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考核将征求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的意见(具体考核方法和内容另定)。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考核不合格的,依照《管理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按照《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对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部门委托市安监部门实施。
涉及资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资格审批机关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2、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3、外省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分公司登记表
4、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5、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公司登记表
6、安全评价机构业绩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