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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2011]

2011-02-09   澄政发〔2011〕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及《无锡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锡政发[201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等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锡驻澄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临港新城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五)督促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每年初与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诺书,每年初公布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白皮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各地安委办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九)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列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公民的安全意识。

  (十一)加强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认真组织并广泛开展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二)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及时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三)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十一”、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

  (十四)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责成其部门和单位负责所管辖的沿街立面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和统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协助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善后事宜,确保一方稳定。

  (十八)完成市政府交办、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第三章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江阴质监局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国资办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优化产业结构。

  4.负责把石油和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督促将智能交通、消防车道、道路水源等安全设施纳入市级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6.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7.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报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需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8.作为本市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市经信委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3.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4.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5.指导和协调城市热力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市教育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3.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应急逃生能力。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6.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

  (四)市科技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4.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人保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维护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工伤职工和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6.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六)市财政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保障。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5.负责将智能交通、消防车道、道路水源等安全设施纳入市级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6.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七)市国资办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3.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4.督促国有房屋承租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5.配合有关部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6.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八)市公安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参与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4.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九)市监察局

  1.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2.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4.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民政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本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二)市国土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关闭宕口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宕口治理工程中的安全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市建设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以及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5.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6.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7.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8.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9.承担政府投资的城市重点道桥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桥梁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承担并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3.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按职能范围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4.负责对发证的交通运输企业和职能范围内的桥梁的综合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公路、航道、地方铁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全市公路、运管、航道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除长江以外)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内河搜寻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所承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所承建的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9.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十五)市水利农机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5.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7.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8.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桥梁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六)市农林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渔业船员培训案例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6.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管理,负责渔船、渔机和网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种养殖业农(兽)药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4.督促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7.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市文广新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新闻出版行业和印刷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图书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

  4.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十九)市卫生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4.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5.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普宣传。

  6.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市审计局

  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市环保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二十四)市规划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规划、测绘、验收和档案信息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统计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收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3.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二十六)市安监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组织起草本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4.制订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7.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8.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9.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0.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1.组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情况。

  12.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省、锡驻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承担市政府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二十七)市粮食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八)市体育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体育系统和大型体育赛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物价局

  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市政府法制办

  1.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审查有关部门起草的政府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政府规范性文件。

  3.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4.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5.受政府委托,承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

  (三十一)市城管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城市路灯、环卫工程施工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广告设置许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广告安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所管辖的沿街立面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于广告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民宗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侨办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四)市口岸办(港口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港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港口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5.督促并做好港口企业安全评估,港口从业人员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参与港口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有关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十五)市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六)市住保房管局

  1.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危险房屋的鉴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重大社会活动建筑物安全检查工作。

  3.指导农村危旧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投资承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七)市园林旅游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园林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3.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4.根据行业法规,负责城市绿化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机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指导城市园林建设及园林内各类游乐设施和游客的安全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三十八)市民防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全市民防(人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人防工程消防和防洪安全工作。

  4.参与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5.参与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工作。

  (三十九)市机关管理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市供销合作总社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和烟花爆竹及各类物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四十一)江阴工商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3.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5.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十二)江阴质监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3.按规定负责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4.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无证查处和产品质量监督。

  (四十三)江阴电信局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十四)江阴邮政局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邮政行业执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四十五)江阴供电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电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制订重大电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处置预案。

  4.承担电网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六)江阴烟草局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七)长江引航中心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长江江阴段引航的安全管理。

  (四十八)市气象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3.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4.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九)市银监办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按照规定督促银行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为授信、贷款的重要依据。

  (五十)江阴海事局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长江江阴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长江江阴段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五十一)上海铁路局新长车务段江阴轮渡所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路段运输安全、施工安全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十二)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城市所属区域供热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3.承担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十三)市广播电视集团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指导集团所属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十四)市敔山湾开发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十五)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公园景区安全管理和公园景区重大节庆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所实施园林工程的安全管理。

  (五十六)市国风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所组织各类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十七)市国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职教园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十八)市暨阳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对主办或承办的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五十九)市城西投资开发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本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十)市国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十一)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江阴分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十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阴市分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十三)市总工会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3.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5.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市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其安委会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安委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地方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并切实加强综合督促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公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其安委会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按照《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澄政发〔20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存在交叉、重叠、缺失等情况,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发文明确。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