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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2011]

2011-08-09   锡政办发〔2011〕183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无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规定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发包、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内容包括:自觉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交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及有关建筑市场限入等处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未作承诺擅自承接工程业务的,作诚信缺失和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主体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政府代建平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交纳主体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社会项目和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按项目投资比例交纳,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交纳1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交纳20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交纳300万元。政府投资工程市级代建平台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为500万元,区级(含区级以下)代建平台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为300万元。施工企业按资质等级分级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总承包特级企业交纳1000万元,一级企业交纳500万元,二级企业交纳300万元,三级企业交纳15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纳300万元,二级企业交纳200万元,三级企业交纳100万元。监理企业按资质等级分级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甲级企业交纳50万元,乙级企业交纳30万元,丙级企业交纳10万元。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承接工程业务前必须按规定将安全生产保证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将视情节按规定扣除其安全生产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不压缩合理工期,不随意压低工程造价,确保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到位,在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在发包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施工企业施工。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严格按合同约定在岗履行职责,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建设单位应保证监理企业合理取费,监理费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费率的80%。建设单位必须将地基与基础工程、深基坑工程纳入总承包范围,不得单独发包。

  四、完善工程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加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不能正常到位现象。建设部门在办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企业承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原件押存,待该工程施工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证手续。对项目负责人证书弄虚作假的,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加强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大型机械的备案管理。实行主要建筑原材料、构配件进市备案管理制度。对进入我市的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才能投入使用。建立建筑用钢管、扣件进场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大型建筑机械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安全隐患。

  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市场限入制度。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市场限入。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半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永久不得进入无锡建设市场。

  七、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对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单位,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直至取消资质。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不良行为记录,直至对其实行市场限入。

  八、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与违法施工行为,坚决制止非法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九、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对造成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十、各市(县)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责,强化村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乡镇工程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