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全市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质量,推动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原则;在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过程中,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严格保守所服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在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认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批准文件。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机构章程、各类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中介服务工作的程序性文件(中介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合同评审程序、评价大纲及评价报告书管理程序、跟踪管理程序、文件审批修订程序、内审程序、质量申诉及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凡在无锡市境内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3)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5)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人员(包括聘用专家)的名单、简历情况(姓名、学历、专业、职称、资质证书)以及聘用合同或协议(其中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人员的资质证书应为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将调整后的资料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过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许可在无锡市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的机构及人员情况。
第八条 凡取得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资质的人员原则上只能受聘于一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并由聘用机构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已取得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资质但未受聘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可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安全评价、咨询、认证人员的资质条件安排其相应的中介服务工作,当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认证人员及其资质发生变化时,其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备案。如因业务需要,需聘请非本单位的安全评价、咨询、认证人员的,应与其本人签定聘用协议,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明。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接安全生产评价、认证业务时,在签定合同或委托协议书后,应将合同或委托协议书以及具体评价、认证人员名单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安全生产评价机构所承接的每个安全生产评价工作完成后,其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必须在送被评价单位的同时,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所有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每月应向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情况表,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质量实行定期检查。具体检查形式为:每季度检查一次各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运作,所承接的安全生产评价项目是否在其机构资质范围内,从事评价的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每半年从所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告(抽取报告的形式为随机,抽取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在抽取前公布),组织专家对所抽查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评审。检查的结果将予以公布。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其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警告、通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报请发证机关取消其资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
2、随意设置分支机构,转借机构资质,转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的(合作项目除外);
3、利用恶性竞争、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
4、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项目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或者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5、两次考核之间所完成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技术审查的;
6、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严重失实或者所完成的安全生产状况综合评价未能给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的;
7、有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宣传教育处具体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本规定条文的解释和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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