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一)市政府成立聊城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
(二)县(市、区)政府设立县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参照省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制定。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协助做好省和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病死率高等疾病或其它重大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疫情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指挥部应立即派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专家组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畜牧局和市指挥部,市畜牧局立即上报省畜牧办公室和省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等应急防治措施。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市畜牧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市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三)对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确认为疑似病例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以公布。
四、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2.有5个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疫情:
1.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2.有3个疫点;
3.与外省相邻的区域有一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五、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发生一、二级疫情时,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县(市、区)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政府职责。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地方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部门职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
(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
(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
(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11)参与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
2.其他部门。
计划部门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政策;做好群众因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等的检验检疫工作,严防疫病的传入和传播。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点)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点)及周围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证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疫区(点)内相关人员的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防治人类病例的发生和流行。
运输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科技部门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的科技攻关、研究推广。
经贸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厂的防疫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普及科学知识,制定宣传报道口径,做好宣传工作,为疫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武警部队积极做好疫病防治的应急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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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措施。严禁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疫点内所有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禁止禽类产品出入,对出入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禽类、禽类产品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入,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所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五)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条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县(市、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市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密封用具等。
2.县(市、区)也要做好有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1.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2.扑杀疫区内禽只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设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血清学诊断和采样送检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市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县(市、区)设立相应的禽流感防治技术专家组,负责当地疫情的普查、分析、防疫指导等工作。
3.市、县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预备队组成后,要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知识,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4.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建立疫情通报机制和信息交流制度。市指挥部定期向市政府、各县(市、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县(市、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健全市、县(市、区)疫情通报网络和信息交流制度。
八、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