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企业应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原颁发的《山东省采掘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在2005年7月13日前仍可继续使用,2005年7月13日后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包非煤矿山工程。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资质承揽非煤矿山工程的行为。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发包非煤矿山采掘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承包非煤矿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剥等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及其施工工程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
第三条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勘探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所在地(工商注册)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
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及其施工工程项目部和发包工程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发包工程企业在发包采掘或地质勘探工程时,必须核对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情况,不得将非煤矿矿山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
第七条 发包工程企业和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经发、承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
第九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有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第十条 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在与发包工程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应向发包工程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承包中央驻鲁和省、市管企业及地下开采企业工程的采掘施工企业或地质勘探企业应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承包其他企业工程的应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具体登记内容见附件。
第十一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单位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班(组)长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制定的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必须由发包工程企业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
第十八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的施工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执行发包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其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第二十条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必须定期对承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发包工程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发包工程企业应加强对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质勘探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纳入矿山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促使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发包单位,承、发包双方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并由发包单位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并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追究承发包单位的责任,事故的统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三条 对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承包采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