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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2007]

2008-01-18   安监总厅管二〔2007〕165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讨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为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处室主要负责人。

  (三)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安监局负责召集。

  (四)根据领导安排或应部门要求,遇有重大事项,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相关部门的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或视工作需要,邀请部门分管负责人出席。

  二、工作通报制度

  (一)有关部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行业概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等)及下半年、本年度主要工作思路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二)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典型经验、事故通报等及时报送省安监局。

  (三)省安监局每半年向有关部门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及部门主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四)省安监局不定期将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典型经验等在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简报上进行宣传报道,并呈报省政府领导和省安委会领导。

  三、监督检查制度

  (一)省安监局以与有关部门联合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省政府、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结束后,省安监局应书面向有关部门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四、报告备案制度

  (一)省有关部门在接到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5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报告后,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抄送省安监局。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财产损失,现场处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二)火灾、道路交通、海上交通、渔业船舶交通、铁路交通、民航较大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省安监局。

  (三)省安监局组织调查的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相关部门。

  (四)省安监局接到事故举报或信访件,属于有关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接到相关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安监局。

  (五)有关部门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报送省安监局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告知省安监局。

  (六)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或督查有关情况抄送省安监局。

  五、综合分析制度

  (一)综合分析工作在有关部门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二)综合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并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监管,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建议等。

  (三)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提出上半年、上一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四)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省安监局适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需要上报省安委会或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