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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2008]

2008-08-14   淄政办发〔2008〕94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日

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除、建设,市政设施、公路建设,城市道路、公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粉性物料堆放,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城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园林、市政部门负责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是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责任单位。

  第五条 房屋拆除、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和防尘网,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配备洒水设备,由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和清扫。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的部分由建设单位确保道路整洁。

  第六条 风速4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 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或有效覆盖。

  第八条 城区施工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 件限制确需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或进行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 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防止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密闭保存或封盖,要配置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

  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建筑垃圾、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场所消纳处理。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防止运输途中物料泄漏、散落或者产生扬尘。

  第十二条 城市一级、二级道路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每日普扫2次、巡回保洁,每日2次洒水降尘,定期冲洗路面;城市三级、四级道路以人工清扫为主,每日普扫1次、定时保洁,适时进行冲洗和洒水。

  住宅小区和单位、企业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

  中小街道及村居的道路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并在每日早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 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应进行硬化,裸露土地应进行绿化。

  道路两旁树木、草坪、护栏、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单位和企业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化覆盖。

  第十四条 长途汽车站点、公交汽车场站、物流园要对场地进行硬化、绿化,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堆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