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高遇险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便于各有关部门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效、快捷地实施救助,防止事态的扩大,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东营市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民航客机(外国民航客机)、专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2、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5、一次造成死亡十人、死伤二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受灾五十户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放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工程建设、城市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市长不在本市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县区以及驻本市部队、武警支队负责人组成。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门设五个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负责。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
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由东营海事处负责;
渔业生产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工业企业生产事故由市经贸委负责;
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事故由市建委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急性中毒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
其他事故如民航、铁路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负责。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民政局负责。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指挥民政、工会、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电话:8331112、8331886
市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8336631
(二)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委会办公室。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转告分管市长,同时应通知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政府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给以事故抢救或支援。安委会办公室接报后,也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同时要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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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二)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民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六、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出警,城区白天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路30分钟内到达现场,偏远区域不超过5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水上安全事故
1、接到水上运输船舶或渔业生产船只事故报告后,迅速了解掌握遇险船舶(只)船号、出事地点(海域或经纬度)、受损情况、海域状况、出事原因、救助要求,应立即调度救援船舶(只)和过往船舶(只),赶赴事故发生地实行救助,根据险情必要可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求援。在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领导调度下,分四组,第一组,通讯联络,信息分配;第二组,现场组织协调,搜救遇险人员,遇险人员上岸后,协助医护救助伤者;第三组,急需物资设备调度;第四组,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音像取证。
2、对沉没船舶(只),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尽快恢复水上生产,确保水上安全。
3、具体应急预案由东营海事处、市海洋与渔业局分别负责制定。
(三)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出动,选择最佳路线以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火灾调度指挥严格执行火灾等级调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实施指挥。
2、充分体现救人第一的原则,消防部门到场后要迅速查明被困人员的数量、受火势威胁的程度及所在位置,确定抢救方案,把灭火力量先用于救人。
3、确定灭火方案,明确保护重点,控制火势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4、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四)工程建设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部门应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建委负责制定。
(五)城市燃气事故
1、接到事故报告后,建设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并协调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根据事故发生的态势,确定抢救措施,必要时调集抢险队伍,组织有关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3、急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关闭电源开关和燃气管道开关,避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建委负责制定。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与公安等部门配合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
(八)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
2、具体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九)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驻本市部队和武警支队是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并使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