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型浮顶储罐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成品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第五条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企业选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严禁超资质范围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 大型储罐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或油气库专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第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
第十条 大型储罐的罐体设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应包括大型储罐本体图、开口接管图、盘梯及平台、静电导出装置图、泡沫发生器安装图等。设计计算书应包括罐体强度设计、抗风圈设计、加强圈设计、浮盘强度和稳定性及抗沉性设计、罐体抗震设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大型储罐的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计划,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施工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 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的安装、施工质量。
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一节 选址
第十六条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选址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七条 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第十八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第十九条 大型储罐的选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为8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二十条 选址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罐(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洪水位0.5m及以上。计算洪水位采用的防洪水标准,洪水重现期应为50年。
第二十一条 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大型储罐的选址时,罐(库)区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二十三条 罐组内大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0.4倍。
第二十四条 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且严禁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的一半。当受条件限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小于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公称容积时,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石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
(二)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米(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三)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但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
第二十五条 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储罐组均应设环行消防道路。
(二)储罐中心与最近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储罐区道路宜为郊区型,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加路肩宽度不应小于8m,且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小于12m。
(四)消防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五)储罐区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第二十六条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应少于两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二十七条 同一大型储罐组内的储罐总容积不应大于60万m3。单罐容积不小于1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四罐一组布置。单罐容积为5万m3的隔堤内储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单罐容积大于5万m3的应每个罐一隔。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一节 储运设施
第二十八条 大型储罐应设液位检测系统和高、低液位报警系统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检测和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有脱水操作要求的储罐宜装设自动脱水器。
第二十九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大型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第三十条 可能发生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探)测器。
第三十一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环形密封间距表》的规定选取。
环形密封间距表
储罐公称容量(V,m3) 环形密封间距,(mm)
50000≤V<100000 200~250
100000≤V≤150000 250~300
第三十三条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100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仍能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第三十四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2809)的要求,除应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GB/T 10802)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第三十六条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第三十七条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八条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第三十九条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第四十条 储罐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第四十一条 环境温度变化可能导致体积膨胀而超压的液体管道,应设有泄压装置。
第四十二条 防火堤和隔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越防火堤和隔堤处宜穿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宜小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宽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要工艺设备及器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油泵宜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离心泵。
(二)工艺阀门应选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或等同采用的国外标准)制造的钢制阀门。需遥控操作的阀门和口径大于或等于DN300的阀门应选用电动阀门。
(三)管径小于或等于DN300的管道,应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要求的无缝钢管。管径大于DN300的管道,可选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B级钢管》(GB/T9711. 2)要求的直缝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管道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 大型储罐物料进出口管道靠近罐根处应设一个总切断阀,每根储罐物料进出管道上还应设一个操作阀。
第四十五条 大型储罐放水管应设双阀;中央排水管出口应安装钢闸阀。
第四十六条 储罐应设计有可靠的防腐措施,应符合《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大型储罐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等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十八条 罐基础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罐基础下地基土为软土地基、不良地质现象的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不能满足油罐的承载力及沉降差要求及地震作用下地基土有液化时,应采用复合地基、桩基或其他方法对地基进行处理。
(二)罐基础下不符合做地基要求的耕土层、杂填土、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稳定性差的土层,均不得作为持力层。
(三)罐基础不得采用有膨胀性或湿陷性的填料,如确实需要采用时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节 消防设施
第四十九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池(或罐)中。当大型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水池(或罐)的有效容积必须满足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水量,且不应与其他用水设施合用。消防水池(或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消防水池(或水罐)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第五十一条 消防冷却水应采用稳高压供水系统,消防管网控制阀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保证消防设施迅速启动。
第五十二条 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独立的环状布置,且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消防供水管宜沿罐区防火堤和道路之间埋地敷设,管网上均匀布置室外消火栓,间距不超过60m,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
第五十三条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保护面积计算,喷淋强度不小于2.0 L/(min•m2),并应按喷头实际配置的情况校核喷淋水量;消防炮和消火栓移动消防水量应为120 L/s,连续供水时间为4h。
第五十四条 储罐固定冷却水喷淋设施的进水管上应设电动控制阀和放空阀及过滤器,且应设在防火堤外;进水立管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罐基础不小于0.3m。
第五十五条 消防给水泵应设2个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为动力源时,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
第五十六条 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大型储罐泡沫消防系统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第五十八条 严禁将独立的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遥控功能。
第五十九条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六十条 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第六十一条 大型油罐着火时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min•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45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
第六十二条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第六十三条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3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
第六十四条 泡沫消防泵站动力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二)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备用动力柴油机;
(三)全部采用柴油机。
第六十五条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应设置灭火器材箱和水带箱,灭火器材箱内应配置4具8kg手提干粉灭火器和两块灭火毯;水带箱内应配置不少于2盘DN65、长25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2支PQ8型泡沫枪。
第六十七条 大型储罐梯子平台上二分水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储罐的罐顶梯子平台上,应在对称的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处宜设置通往地面的直梯。
(二)二分水器应由DNl00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
(三)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控制阀。
第六十八条 在油库的罐区防火堤外台阶或坡道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组、隔油池、汽车装卸站台等处均应设置消防沙池,储存不少于2m3消防砂。
第六十九条 室外每个水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水带箱,箱内配置3盘DN65、长25m带快速接口的水带,2只口径φ19的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室外每个泡沫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水带箱,箱内配置3盘DN65,长25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1只PQ8型泡沫枪及一把泡沫栓钥匙。
第七十条 为油库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L/s~40L/s。
第七十一条 单罐容量不小于10万m3的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0万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L/s。
第三节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七十二条 大型储罐罐组的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并应设置供信息系统使用的应急电源,其配电线缆应采用阻燃型。
第七十三条 罐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气设备选型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第七十四条 大型储罐应作环型接地装置,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二处,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接地体距罐壁的距离应大于3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不应小于40mm×4mm 。
第七十五条 引下线宜在距地面0.3m至1.0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的连接应可靠。
第七十六条 大型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导线作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第七十七条 大型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两处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第七十八条 装于储罐上的电气、火灾自动报警、仪表检测信息系统的配线应采用钢管保护,其钢管上下两端应与罐体作电气连接。仪表检测系统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
第七十九条 火灾自动报警、仪表检测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第八十条 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干线在罐区应作环型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储罐内与地绝缘的金属构件,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第八十一条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作电气连接。
第八十二条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带应采用导静电材料制作。二次密封采用Ⅰ型刮板的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作电气连接。
第八十三条 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接地端板,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接地点,接地端板位置应在取样口的上风向。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接地端板连接。接地端板应与罐体作电气连接。
第八十四条 接地端板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50mm×10mm,最小有效长度为110mm。接地端板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第八十五条 储罐内壁如使用防静电防腐涂料,涂料的导电性能应高于被储液体,其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第八十六条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采用一根横截面不小于6mm2软铜复绞线。
第八十七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第四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八十八条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具备火灾自动检测报警信号后自动延时启动功能。在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罐区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八十九条 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第九十条 储罐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一个分区。
第九十一条 大型储罐区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浮顶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视。摄像机宜设置在罐区周围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实现对罐区的远距离全景监视;当有条件时,宜能够监视到处于最高罐位一半位置的浮顶。
第九十二条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应采用铜芯屏蔽线缆,穿钢管保护,并应装设与其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电源应采用UPS供电。电视监视系统应可靠接地,并宜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第九十三条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联动相关的摄像机转向火灾报警区域,以便确认火情。
第五章 储运环节安全管理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防火和巡回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如实填写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并归纳存档。
(二)制定落实设备的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对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时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报检测检验申请计划,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检验期使用。
(三)定期对静电接地、防雷设施、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记录归档。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罐区内的明火管理,严格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区内。对维修、扩建、改造需要发生的动火,实施动火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动火安全。
(五)企业应根据培训目标,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岗位技术练兵,并保存记录。
(六)企业应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十五条 加强储运环节的封闭管理,控制移动危险源。
(一)外来人员禁止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运行、储存区域。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
(四)槽罐车进入运行、储存区域,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
(五)外来机动车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并佩带合格的防火帽,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六)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七)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在储罐区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八)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由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九)在运行、储存区域进行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器)具。
(十)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无线通讯设施和其他非防爆电器设备。
第九十六条 管道管理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五)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六)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七)铺设在地下的管道,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九十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储罐技术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1、储罐档案卡;2、储罐设计文件;3、储罐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检维修方案,实际检维修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储罐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九十八条 检测制度
(一)在雷雨季节每月应检测每个储罐二次密封内、外部可燃气体浓度。容积大于等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8个(周向均布),小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4个(周向均布)。对可燃气检测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5%的储罐应及时查找原因,具备条件的储罐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储罐应在雷雨天重点加强消防监护。
(二)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大型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 检查、维护制度
大型储罐区应制定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一)消防系统
1、泡沫混和液管线和泡沫比例混和器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放空;
2、每季度清理一次泡沫发生器过滤网内的杂物,确保泡沫发生器畅通;
3、在雷雨季节前应至少试验一次泡沫系统和喷淋水系统,确保管路和喷淋水系统畅通,在试验后应及时补充消耗的消防水和泡沫液;
4、每月检查一次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应及时更换。
(二)罐体设备
1、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不得遗留油品和其他杂物;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2、每月检查一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3、在雷雨季节应每两周检查一次浮顶排水系统和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是否畅通,及时清除浮顶的杂物;
4、每两周检查一次浮顶密封装置的密封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在储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在雷雨季节应每周检查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的压接情况,确保导电片与罐壁接触良好。
(三)电视监控系统
1、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2、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应及时维修;
3、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4、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每月试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雷雨季节应每两周试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若发现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火灾报警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五)电气系统
1、在雷雨季节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有无断裂和缠绕,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
2、在雷雨季节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情况,如有连接线有松动、断裂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第一百条 安全运行制度(含作业要求、进油管道口的流速和液位等)
(一)在雷雨天原则上避免进油和出油作业。若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应降低流速并加强监护。
(二)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m/s。
(三)采用蒸汽除蜡的大型原油储罐,应随季节和气温变化适时调节蒸汽用量。
(四)储罐在进油、出油和调和作业时,除标准要求之外,不应进行采样、检尺和测温。
(五)其他操作要求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含有大型储罐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储运实际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类别,编制有针对性的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执行。应至少制定以下几项预案:《防火灾爆炸(浮顶、罐口等部位)应急预案》、《防浮顶倾覆应急预案》、《防罐体(根阀)破裂油品泄漏应急预案》、《防油气管线泄露应急预案》、《油气供应事件应急预案》、《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防洪汛应急预案》、《防雷电灾害应急预案》、《防气象灾害(暴风、暴雪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等。
岗位职工要认真学习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已建成的大型储罐的整改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应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储存其他油品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储罐,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程所包含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