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11]13号)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实行企业自评、外部评审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评结束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市安监部门接到企业评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单位组织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安监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相应专家应参加相应培训并在省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并报相应安监部门。
第九条省、市安监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安监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安监部门应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二、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和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监部门报告。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不设立评审组织单位,各市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考核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市级安监部门确定并向省安监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附件一、二、三、四)。
省、市安监部门根据二、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二级评审单位需有8名以上专职评审员,三级评审单位需有5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二、三级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监局和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天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监局或省安监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安监部门应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已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监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省安监局和市级安监部门分别负责对二、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应自觉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监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