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为全面贯彻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第73号令),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旨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行为。
3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汽车运输行业。
第二章 行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4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属的站、队(分公司)或分支机构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
4.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2分管安全的企业领导负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领导责任,企业其它分管领导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职责。
4.3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实施岗位负责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属性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4.4研究决定本企业行车安全方面的重大举措。
5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5.1职责
5.1.1宣传、贯彻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规章。
5.1.2起草、修改本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5.1.3检查、督促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5.1.4检查本企业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5.1.5负责本企业行车事故处理、统计和上报。
5.1.6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年审、驾乘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5.1.7负责对新增驾驶员的考核工作,并对新增驾驶员的聘(录)用、辞退提出意见;对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规定指令、生产安排等有提出否决性意见的权力。
5.1.8负责企业营运保险工作:办理本企业的车辆损失、驾驶员人身、第三者责任、旅客意外伤害和承运货物等险种的投保手续。
5.2人员及配备
5.2.1大、中型企业设置安全处(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少于5人,小型企业设置安全科(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可参照表Ⅰ配置。
表Ⅰ
车辆数安全人员数
≤101
10—301—2
30—502—3
50—1003—5
>100≥5
5.2.2安全人员应具有汽车运输专业中技以上学历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热爱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强,并能运用交通法规和专业知识开展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5.2.3企业的安全机构可根据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安全检查车、通讯、勘察及宣传等设备。
5.3建立台帐和报表:行车事故登记簿及其档案;安全活动日志、路检路查车辆登记表(簿);隐患整改通知单及行车安全状况报表;新增驾驶员考核表、临时补充驾驶员上岗考核表。
6企业应在车队(站)设立日常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监督站,对出场回队的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6.1要做到检查站、工作人员及工作制度落实,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添置检测设备。
6.2检查站要备有车辆检查记录簿、车辆送修通知单和车辆安全技术合格证。
7车站、维修车间和班(组)配置安全生产监督员。
7.1车站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车辆进出站的安全行驶、停放和站内行车事故的处理,注意当班驾驶员的精神状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要时有权建议领导作出调班决定,配合站务人员做好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宣传和查堵工作。
7.2维修车间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监督员分别负责监查车间、班(组)使用的电器、电路及各种设施的完好;注意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维修质量。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8.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安全例会每季不少于一次,对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8.2站、队(或分公司)每月开一次安全例会。
8.3安全处(科)的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二次。其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站、队(或分公司)的安全监督员参加的工作例会。
8.4站务班(组)、维修班(组)可根据当时情况召开“班前”或“班后”会。通常例会每周不少于一次。
8.5各级安全例会必须备有会议记录簿,记录会议时间、参会人员和会议内容。
9岗位责任制
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和各级行车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车检员、维修人员、站务员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都应制定与行车安全有关的岗位责任制度。
10行车安全档案制度
10.1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10.2行车安全档案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对特殊或暂时难以结案的行车事故档案应设专袋保存。对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档案应长期保存。
11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1.1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监督站工作内容:(1)按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检查;(2)按日
常维护作业范围对车辆进行检查;(3)根据车辆维护计划,对运行车辆维修进行检查;(4)根据驾驶员口头反映,通过检测,确定维修项目;(5)对检查合格的车辆应签发《运行安全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车辆签发送修通知单。
11.2对企业营运车辆严格计划维护,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的各种类车辆应强制送修。
11.3企业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跟车或结合站(点)上路检查本单位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11.3.1行车安全管理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检查内容包括:(1)各项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2)车辆技术状况。
11.3.2企业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的领导跟车或参加安全人员结合站(点)上路查车,每年不少于二次。
站、队(分公司)安全员对本企业客运车辆或有固定营运线路的货运车辆,应结合站(点)开展路检路查,每季不少于二次。
11.3.3安全处(科、股)开展对本企业营运性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状况的抽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11.3.4认真做好查车记录,其内容是:(1)行车违章情况;(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落实。
12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12.1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12.2制定车辆维护计划。
12.3严格车辆日常检查制度。
12.4做好车辆进修、维护记录,作业完毕维修人员应在送修通知单上签注姓名和日期。
12.5经检验合格,签发车辆安全运行合格证。
12.6二级维护作业竣工合格,车辆定期检测情况均由承修单位、检测单位签卡、盖章。
12.7严格执行“安徽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三节车辆报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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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车事故报告制度
13.1执行交通部交安监发(1992)64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13.2事故统计报告分:月报、季报、年报(半年报)以及快报。
月报:报告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6日,月末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出;
季报:报告期为上季末月26日至本季末月26日,下季首月5日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出;
年报:报告期为上年12月26日至当年12月26日,每年元月5日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出;
快报:企业的车辆发生特大行车事故,应立即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可能地协助公安交警维护现场,抢救伤员。
13.3各地、市国有重点汽车运输企业应遵照行业管理要求,按期向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报送行车事故报表。
13.4企业内部可采用自定的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13.5填报事故统计报告表时应做到按时,内容完整和真实。
14安全活动制度
14.1企业应积极开展诸如“百日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文明优质服务劳动竞赛”、“安全月”、“安全周”等形式的安全活动。
14.2站队应讲究实效,形式多样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
14.2.1建立签到、补课和必要的处罚制度。
14.2.2安全学习内容:传达、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和分析事故案例;针对行车安全中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等。
14.2.3每次活动不少于1.5小时。
15安全行车奖励制度和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15.1安全行车奖励制度
15.1.1企业应每年提取一定的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以资表彰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者。
15.1.2已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的企业,可在合同中规定,承包者每月每车交纳一定金额的“安全奖励金”。因故中止合同者,已交的安全奖励金不退还。
15.1.3提取的安全活动奖励经费,只限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和奖励,不可挪用它处。
15.1.4制定评比条件,完善评比制度。
15.2违章、肇事和违规处理制度
15.2.1对违章、肇事和违反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5.2.2坚持“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弄清事故原因、责任人和群众受到教育、防范措施),追究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等级事故的原因、责任,给责任人必要的处罚。
15.2.3安全行驶里程是评定高等级驾驶员、晋级或应聘和条件之一。对肇事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应按责任大小,予以部分及至全部扣除(归档案)。扣除办法可参照表Ⅱ规定执行或企业自定。
表Ⅱ
责任分类次要同等主要全责
扣除量(公里)
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50000150000200000
重大事故150000400000全部全部
特大事故全部全部全部全部
注: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伤11人及其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其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15.2.4已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经营的企业,应制定对肇事者处理行车事故费交付方面的专门规定。
16驾驶员上岗考核条件
16.1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运管部门核发的“安徽省营业性驾驶员上岗证”。
16.2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和遵章守纪。
16.3驾驶大型、重型、危险品及特种货物运输汽车的司机,必须具备三年或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16.4从事危险品和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装置运输标志,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还应持道路运政机构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16.5驾驶员具备有三年或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大货车经历后方可参加获取大型客车驾驶证的考试。
16.6企业调入或聘(录)用驾驶员,应先由安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手续。所在车队还应安排车辆随车实习一至三个月(客车驾驶少于三个月),通过考评后可单独执行运输任务。
16.7企业接收刚从汽车驾驶学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实习驾驶员,不可直接单独执行运输任务,还必须在企业指定的工作负责、技术熟练且具备20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带领实习。实习期不可少于半年,不得安排400公里以上的长途或夜班车实习。实习期满后,由指导驾驶员推荐,经考评合格后方可单独执行运输任务。
16.8企业所有在岗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不得将车辆随意转让或私聘他人驾驶。
17调度工作安全制度
17.1调度员必须坚持凭车辆技术检查站签发的车辆安全运行技术合格证安排运输任务。
17.2营运里程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客运班车,行驶途中必须双司机或实行其它行之有效的轮休制度。
17.3需临时补充驾驶员上岗时,必须严格遵照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96)2号《关于实行临时补充驾驶员上岗前考核的规定》。
17.4依据《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条件》(试行)合理安排车辆营运线路。
17.5安排加班或包车时,必须保证驾驶中途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做到合理调度。
第四章 承包经营安全管理
18承包经营基本条件是指汽车运输企业现行各种类型的承包必须遵照的条件。
19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二级车况的在用车,一律以企业的名义在公安车管、交通运政机关登记入户,统一喷涂企业名称及自编号。
20由企业代办车损险、驾驶员人身险、旅客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必需的保险种类;承包者要按规定交纳行车事故风险抵押金、处理事故费用统筹金等。
21必须接受企业对车辆技术的监督、检查和强制维护;车辆送修和维护费用按企业内部统一标准和方式核算、收取。
22承包经营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接受企业对其驾驶资格的审查和考核、遵守企业各项行车安全规定。
23车辆由企业统一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24承包经营当事人之间必须以合同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经营合同必须包括安全、技术管理、事故处理、事故费用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条款,并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企业行车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25企业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是统计报告期内以百万车公里为单位的负一定责任及以上责任行车事故情况指标。即:
责任事故率=报告期责任折合事故次数(次)/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责任死亡率=报告期责任折合死亡人数(人)/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责任伤人率=报告期责任伤人数(人)/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直接经济损失率=报告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元)/同期总行程(百万车公里)
26其它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26.1企业领导有关部门人员下基层或上路检查时间以天或次数计,安全管理人员路查指标以次数或每次查车数计。
26.2驾驶员每周安全日活动出席率:
出席率=实际参加人数在车司机+待班司机×100%
26.3企业自定内部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27本办法从199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各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8本规定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