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现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的《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使应急救援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含10人)或者一次受伤或中毒50~99人及其以上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2.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市级人民政府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五)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严重(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中毒(受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中毒(受伤)50至10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中毒(受伤)20至5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至500万元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中毒(受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或者同一地区频繁出现同类事故的多发性倾向。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在安徽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设立安徽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作为省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机构(附件1,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指挥中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由下列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武警总队,事故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领导全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市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难以控制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省内各类资源,请求国家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4.决定启动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二)日常工作机构
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与省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合署办公,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3.针对有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4.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和维护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5.跟踪各地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7.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8.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9.贯彻指挥中心的指示和部署,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建立省、市两级由相关部门以及军队、武警、中央驻皖单位、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其中,省应急救援组织网络包括: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特种设备相关大中型企业、科研检测机构。
(3)各级特种设备应急机构和质监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并督促特种设备数量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2.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1)省、市应急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的联络表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联络机构、联络人、联络电话(含手机),当人员变动或联络电话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告知进行变更。市级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应逐步建立与本地“110”、“119”、“120”、“122”以及电信系统的联络机制。
(2)组建省、市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有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专业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专业装备和措施,编制内部联络表册,并定期组织内部演练。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单位应无条件按照指令要求,立即出动应急救援队伍:
①本预案启动,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应急救援协助指令;
②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预案演练,下达的应急救援演练指令。
三、预防、预测、预警
(一)预防
1.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监控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备;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预测、预警
1.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数据库建设。各级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测、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各级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并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预测、预警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
(2)特种设备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2.预测
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日常机构负责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按季度向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做出综合分析报告,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事故情况和现场安全监察发现的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特种设备事故动向与趋势,对可能导致重复发生的事故,应发出预测通报,部署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3.预警
(1)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分别发出预警。对存在有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应发出预警通报,部署各级质监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
对有可能发生Ⅱ级以上(含Ⅱ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应当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做出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名义向全省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
(2)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3)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基层组织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预警公告。
4.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Ⅲ级、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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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严重(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市、区)级预案并上报市级应急机构;发生重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预案并上报省级应急机构;发生特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预案并上报国家应急机构。
2.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的单位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接报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发生特大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上一级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国务院港澳办、台办、侨办、国家旅游局或外交部。
3.市、县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发生重大(Ⅲ级)以上预警级别事故或可能扩展为重大(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故设备、动态、影响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故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先行赶赴现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应急组织,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2)当重大(Ⅲ级)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建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当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后,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2.应急决策
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登记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同时报省政府、省安委会。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响应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5)发布启动省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指令;
(6)向省应急委和国家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持;
(7)落实国家和省领导的有关指示,及时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联系,掌握事故动态,督办落实情况。
3.预案启动
(1)应急预案启动后,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2)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进一步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见附件2)。
4.应急联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驻皖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质监、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①人员抢救小组:由公安、武警部队、民防(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②消防消毒小组:由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③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铁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人员疏散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人防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
(6)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通讯报道组:由省、市政府新闻办、市无线电管委会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并负责事故处理全过程录像;负责事故救援处理中无线电对讲机的通信工作。
(9)联络协调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11)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5.紧急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组织应针对事故特性,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气温)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内,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同时,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一般设立三类,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当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时还应设立疏散区域(附件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泄漏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建议位置图)。其中:
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时,应立即消除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的明火,切断电源,关闭手机,并实行交通管制,关闭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发动机,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明火,禁止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对危险区、缓冲区、疏散区内实行交通管制,封锁交通道口,区域内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
对发生其他特种设备(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应在事故现场危险区、缓冲区设立警戒线,封锁交通道口,禁止无关车辆通行,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其中:
对发生易燃易爆和液态氧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向上风向,迎风疏散转移。
对发生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的,应立即组织群众用湿毛巾捂住鼻嘴,向上风向,迎风转移疏散。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对发生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的,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措施,处置泄漏。组织消防人员灭火和对发生泄漏的气体进行消毒或稀释,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压力容器及其周边受影响的压力容器,进行喷淋降温。对可倒换的,将事故设备及波及的其它隐患设备内部介质倒换至安全可靠设备之中,对于可移动的设备(如液氯、液氨、二氧化硫气瓶),在经有关专业人员判定可以移动后,组织具有安全防护知识和配备防护装备的人员,将设备移至可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120”救护车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扩大应急
对于下列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对无法采取措施、无力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应急时,应立即请求启动相关预案或请求上级支援。
(1)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在无法堵住泄漏,并在周围空间形成混合爆炸气体,有可能形成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罐、罐车);
(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灾,在无法控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温度,可能发生设备爆炸或者火灾影响周边设备可能发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间化学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液化石油气储罐、罐车);
(3)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如电解食盐工艺液氯介质设备内部存有三氯化氮,液氯气瓶内部存有石蜡的);
(4)事故现场建筑物可能发生倒塌和事故设备可能发生垮塌,导致救援及周边人员伤害的。
7.通讯
应急时,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8.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省应急机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省政府新闻办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省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县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统一对外报道口径。
9.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省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负责。
10.应急救援终止
应急救援的终止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救援活动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宣布。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根本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疏散区,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由现场指挥部报告,经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以撤消警戒区,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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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器材、设备仪器、抢险队伍和场地等,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三)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迅速为受灾单位和个人办理保险理赔。
(四)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建议,报送省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五)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经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省政府,抄送省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并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等资料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能部门、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
2.制订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常用联系电话表,保证联络通畅。
3.通信方案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联系方法。
(二)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三)其它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组成。
专家组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3)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
(5)承担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组建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主要职责:
(1)参加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2)参与制订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工作;
(3)配备应急救援抢险、排险专业装备,定期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4)承担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制订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六)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基金,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
(七)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七、附则
(一)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省质监局。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省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2.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3.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应急事故的对外口径,并负责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必要时组织对外辟谣。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
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6.省财政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7.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8.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9.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事故和城市燃气、供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与省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10.省交通厅。指导、协调地方运输部门对当地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与省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11.省卫生厅。制定事故应急医疗救治预案,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12.省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13.省武警总队。必要时,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当地公安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省质监局管理与实施。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
2.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固定的工作和游乐场所,(含码头、货场、游乐园地等生产作业区域、施工现场和游乐场所)行驶及作业的,没有纳入、交通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和解释。
联系部门:
1.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0551-2887289,2885314,2873535。传真:0551-2873535
2.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联系电话:0551-26333031,2657161。传真:0551-2656706。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