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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2008]

2008-07-0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企业,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规定。

  一、联席会议规定

  1.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省公安(含消防、交警)、交通(含公路、运管、海事)、建设、教育、农业(含农机、渔业)、林业、水利、体育、商务、质监、信息产业、旅游、文化、通信、国防科工办等部门以及中央驻皖单位和省属大型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

  年度会议由各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4.会议采取在会前15日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告知会议内容和有关单位需要在会上解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5.根据组织安排或应有关单位要求,对部门之间重大安全生产事项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后,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视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二、通报交流规定

  1.有关单位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和下年度主要工作思路或安排意见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下同)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2.有关单位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含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通报等及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行业有保密要求的从其规定。

  3.省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向各有关单位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安全事故以及国家组织的安全督查工作及有关单位主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省安全监管局对涉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大型会议材料、典型经验、较大及以上事故通报等将及时抄送有关单位。

  5.省安全监管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创新经验的单位,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学习、借鉴,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选择1-2个单位在年度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上交流先进经验,适时组织总结评比。

  6.省安全监管局不定期将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典型经验等在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和安全生产简报上进行宣传报道,并呈报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安委会领导。

  三、监督检查规定

  1.省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采取联合或单独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等。

  3.联合监督检查结束后,省安全监管局将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和被查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有关单位按国家、省规定组织的行业以上的大型安全生产检查或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或督查有关情况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5.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组织安排或应行业管理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行业检查和监督方案进行审查,对检查和督查内容相同的部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控制检查次数;对涉及部门职能交叉的部分,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四、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1.有关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在调查处理结束后所形成的事故批复结案材料,应及时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2.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有关单位。

  3.省安全监管局接到安全生产事故举报或信访件,属于有关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转送有关单位办理。有关单位接到相关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

  4.有关单位应将发现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方案和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等抄送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隐患所在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函告省安全监管局。

  五、综合分析规定

  1.综合分析工作在有关单位半年或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2.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全省综合安全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基本形势,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并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监管,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3.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于每年7月底、1月底前提出上半年、上一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4.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省安全监管局适时会同有关单位针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根据需要上报省政府安委会或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