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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2008]

2008-07-08   皖政办[2008]3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和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教育培训、奖惩激励等方面的情况。控制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等。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台账,定期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现场考核与综合复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对各市政府目标考核书面意见,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为40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为60分。对照当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90分(不含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年度内发生1起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