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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2010]

2011-01-05   皖安〔2010〕10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印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采取下达督办文书、向社会公示等方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限期完成事故查处任务的监管工作制度。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

  (二)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查处的瞒报或谎报事故;

  (三)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事故;

  (四)同一县(区)在2个月之内重复发生的同一行业(领域)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行政、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挂牌督办的主体

  第五条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六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内案情复杂、危害严重、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事故查处工作,可报请省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八条省安委会可以对下级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而未按期依法销案的事故查处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挂牌督办程序

  第十条省安委会对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故统计部门及时将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省政府安委会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以省政府安委会名义向事故发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五)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特殊情况下,经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挂牌督办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的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四章挂牌督办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将较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应在公告前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上市公司。

  第十六条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挂牌督办的事故主要责任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向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并作为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曝光。

  第五章省组织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道路交通一次死亡7人及以上的较大事故,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和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的较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省政府安委会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调查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报省政府核准,经批准同意后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下达事故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较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省级主流媒体或省政府网站、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书面报国务院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监察部门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较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