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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2014]

2014-02-24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 文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发布日期】201-01-30
【实施日期】2014-03-01

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明确具体承办者,依照本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