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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2002]

2005-07-25   浙质安监【2002】3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省建设工程建筑安全最高奖,其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具较好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和设立评审委员专家库,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除主任、副主任外,委员的组成,每年作一次调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工地经公示后报省建设厅审定,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布并颁奖。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下达各地、各部门的申报指标。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座以上的饭店、宾馆;

  4、地级市城区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等,工程所在地有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有5000平方米以上;

  5、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的村镇住宅群;

  6、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7、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8、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

  9、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

  参加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列入当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在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内结顶(以主体结构验收时间为准)。

  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主体结顶后被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评为本地区、本部门最佳安全标化工地。

  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使用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落地式外脚手架、外悬挑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搭设达到省内施工先进水平。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事故:

  重伤或死亡一人及以上的事故;

  工程倒塌或报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火灾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及以上的事故;或虽未造成一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但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如新闻媒体曝光);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及其它事故。

  主体结构验收质量较好,竣工验收后及时备案。

  施工过程中得到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及附近居民的好评,没有居民投诉,为不扰民工程。

  在接受各级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中,结果炎优良或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建筑企业资质。

  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三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上原则确定:

  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查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上报本年度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

  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和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并在本地、本部门公示后,将申报名单和有关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行文上报给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必须在工程主体结构结顶后进行。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表),申报工业与民用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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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本表一式两份,其它资料一份);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塔吊、提升式脚手架等专项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安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

  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备案手续;

  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关于最佳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

  工程所在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对申报工地有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情况,以及出具的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

  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单;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防火技术措施(应含平面图和立面图);

  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四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一套,及有关介绍施工过程的录像资料(放映时间5分钟左右,采用光盘制作)。

  工程竣工后补报下列资料:

  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申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各地、各部门申报计划,结合全省安全大检查或不定期地对申报工地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每年9月底前,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的申报工地进行初审,结合平时监督检查,形成初审意见。

  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从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

  每年10月召开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有:

  听取初审意见报告;

  审查申报材料;

  委员会评议;

  举行无记名投票;

  现场公布投票通过名单。

  对评审投票通过工地进行全省范围公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有群众举报、投诉的工地,经查确有有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对经公示后的工地,报省建设厅审定,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内容和标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我省实施意见;

  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

  平时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其它规定。

  第五章 评审纪律、奖励和其它

  第十六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七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下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其检查、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都督总站。

  第十九条 对获得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的主承建单位授予〈省建设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参建单位授予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名单一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编制当年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专辑。

  第二十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比实行动态管理,对评审前后存在下列情况的工地取消其评比资格或荣誉称号;

  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

  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

  竣工后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无重大事故证明的;

  申报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每年的具体申报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