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规、标准,提高我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申报、评审海盐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盐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我县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最高奖,获奖工地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应达到县内先进水平。选择“嘉兴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工地必须是“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第四条 “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由海盐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选,具体工作由海盐县建筑业协会承办。评审委员会下设验收专家库,人员由全县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专家组成,每次检查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申报“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应由企业填写创建“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表,报海盐县建筑业协会备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其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
2、建安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堤岸工程、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净配水厂、污水处理等工程;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
4、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3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
第七条 申报“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和施工机械设施等安全防护用品;落地式脚手架、外悬挑脚手架、提升脚手架、物料提升机等搭设达到市内先进水平;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4、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所有配电箱必须使用定型化产品;
5、施工过程中无职工工伤事故,无火灾事故、无设备毁坏事故、无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盗窃案件;
6、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及时备案;
7、若接受海盐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其检查评定应达到合格等级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
8、若接受海盐县级及以上组织的项目经理到岗到位检查,其项目经理在一个检查周期中不到岗到位次数累计未达到两次以上(包括两次)。
9、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申报“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必须是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必须提交下列材料(资料均为一份):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2、起重机构、提升式脚手架等专项装拆许可证(复印件)及起重机械安装后的检测报告;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创建海盐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计划表;
4、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工程专业性较强项目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措施、防火技术措施(应包括平面图、立面图、计算书)及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
6、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对申报工地三阶段的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资料,以及出具的工程建设无事故证明;
7、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记录;
8、工地三个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彩色照片(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十个检查分项)及有关文字说明;
9、一篇介绍工地创建“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总结材料;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
第十条 “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选内容和标准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浙江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意见(试行)及海盐县《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暂行)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第九篇施工安全执行。
第十一条 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名人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评委会人员每年视情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2次,其评审程序如下:
1、海盐县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受理、并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验收项目和时间。
2、由海盐县建筑业协会从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检查小组,对申报工地进行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等检查查。内容包括:
(1)查看工地的文明施工安全标化情况,重点是检查有无违反强制性条文;
(2)查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重点是检查自查和跟踪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3)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
(4)检查小组写出书面检查意见,与评分资料提交协会秘书处。
3、每年7月底和12月底各召开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其议程:
(1)听取申报材料初审情况汇报;
(2)听取检查情况汇报;
(3)查看申报材料及检查材料;
(4)评委评议;
(5)无记名投票。
4、经评委会通过的“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在海盐县建设局互联网站公示http://www.hyctc.com)。
5、在公示期限内未发现不符合评审条件和评审标准的,由海盐县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报海盐县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到撤销申报和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验收、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复查、评审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和其它
第十五条 获得“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项目,由海盐县建筑业协会颁奖,授予“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海盐县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实行动态管理,对评审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取消其评审资格或荣誉称号:
1、发生各类工程建设事故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款所述的事故);
2、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