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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规定[2006]

2007-01-12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性能检验检测,确保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安全,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械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工作,预防和减少冲压作业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冲压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的机构和人员、采用机械冲压设备从事生产加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冲压作业单位)、机械冲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制造单位。

  本规定所称机械冲压设备是指以机械或液压为传动的各类冲床、液压机、剪切机、折弯机、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冲压设备)。

  第三条  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是对冲压作业单位所使用的冲压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供冲压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应技术要求的检测检验报告。

  第四条  冲压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检验资质(具体规定另行制定),检测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冲压设备安全定期检测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七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测检验

  第八条  凡从事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检测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浙江省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冲压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

  第九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地方标准或规程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并对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条  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具体程序:

  (一)检测检验机构每年根据冲压设备上报情况,编制年度检测检验计划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检测检验计划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经检测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所检的冲压设备发放《浙江省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安全合格证”);

  (三)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出《机械冲压设备安全性能整改通知单》,冲压作业单位应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检;

  (四)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将检测检验结果报送当地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冲压设备在检测检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一)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冲压设备在投用前;

  (二)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冲压设备在投用前;

  (三)冲压设备受到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设备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设备电气性能等安全技术性能状况不明的;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其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的。

  第十二条 《安全合格证》的管理与发放。

  (一)《安全合格证》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负责发放。

  (二)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的冲压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逐台发放《安全合格证》,冲压作业单位应把《安全合格证》固定在对应冲压设备的醒目位置。

  (三)《安全合格证》有效期与检测检验周期相同。

  (四)《安全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2. 设备出厂日期;

  3.检测检验编号;

  4.检测检验单位(盖章)、检测检验人员;

  5.检测检验日期,有效期。

  第三章  冲压作业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冲压作业单位应加强冲压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冲压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保证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省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冲压作业单位应对本企业内的冲压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统计、建立台帐,并及时上报当地市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冲压作业单位应申请冲压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保证冲压设备在检测检验周期内使用;禁止使用未经检测的,检测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单位购置冲压设备,应向冲压设备供应商索取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七条  冲压设备安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必须有效可靠。

  第十八条  安全性能合格的冲压设备上应有《安全合格证》的标识,便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冲压作业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以下资料和工作条件。

  (一)提供受检冲压设备的全部技术资料,主要有:

  1.冲压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出厂检测检验报告及有关图纸;

  2.冲压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

  3.冲压设备的操作规程;

  4.冲压设备的检修、事故记录等。

  (二)受检单位应指派熟悉受检设备性能的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参与检测检验的全过程,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工作。

  (三)依据检测检验方案,负责编制安全措施,确保检测检验现场人员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并发布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冲压设备安全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冲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和行业标准,超期使用的冲压设备必须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冲压设备,必须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