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2006]

2007-01-25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除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所列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的单位应申领甲种经营许可证;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申领乙种经营许可证。
  
  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申领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和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审批和颁发。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主管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办法中省、部属企业的下属经营单位是指省、部属企业全资、控股和由省、部属企业负责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第二章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仓储批发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款条件。
  
  第八条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非独立法人单位)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要先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再行申领经营许可证。异地设立的要一点一证(批准书)。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留存1份,下同)及电子版1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4.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11.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附件2);
  
  1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变更经营地址、许可范围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及电子版1份;
  
  2.安全评价报告;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5.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二)申请变更其他内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1份;
  
  2.申请变更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5.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县级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留存1份)及电子版1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6.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或《浙江省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9.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必须分别出具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核发的经营批准证书。
  
  10.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送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审核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都要求通过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系统网络(以下简称网络)网络上传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待网络开通后执行(下同);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下同)并作出决定;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对剧毒化学品和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查。
  
  (五)省、部属企业本级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将相关材料送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复审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省、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应由省、部属企业本级初审合格,连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证明,以正式函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复审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送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初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通过网络上传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审查合格的10日内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安全条件实施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申请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逐项进行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意见并指导及配合经营单位落实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无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无效。
  
  对新申请的无仓储批发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可采用安全检查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后,向安全评价单位申请复查。评价单位应到现场复查确认,出具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合格”的明确结论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换证过程中的安全评价
  
  (一)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换证前进行安全评价。
  
  (二)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无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所在交易市场出具总体安全评价报告,在外设有储存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本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安全评价所引用的规范、标准等发生修订、调整或更改等情况时,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四)无仓储的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全称);
  
  (二)经营单位注册地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经营许可范围(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有仓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载明品名,无仓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可载明类别或项别);
  
  (六)经营单位仓储地址、仓库面积(储灌容积);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证书编号。
  
  第十九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若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按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包括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储存场所,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相关证明。
  
  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化或扩大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第八、九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布局控制
  
  (一)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严控制经营单位数量。
  
  (二)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十二条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行政许可权限,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管职责。同时,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工商部门通报。
  
  第五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管理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每季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按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