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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2000]

2007-04-03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申请、购买、运输、储存、领用以及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销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
  
  2引用标准

  2.1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发布,1984年1月6日施行。

  2.3《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1号令。
  
  3总则

  3.1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职工人身、国家财产和职工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3.2本省电力系统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4总则

  4.1本办法所指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以下物品:

  4.1.1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

  4.1.2电石、硫酸、盐酸、烟雾剂、信号弹;

  4.1.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毒害品和腐蚀剂等;

  4.1.4公安机关规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易燃易爆物品的购买

  5.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购买,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5.1.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所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购买地点(厂商)、运输、方式、储存点;

  5.1.2持单位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公安保卫部门审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领取购买许可证;

  5.1.3凭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不得到非国家规定的指定地点购买;

  5.1.4购买有专人负责;

  5.1.5承包工程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由承包单位负责审批购买。
  
  6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

  6.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6.1.1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物品准运证、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营运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明显标志;

  6.1.2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专车专用,严禁人货混装和无关人员搭乘;

  6.1.3配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6.1.4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器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包装必须牢固,不得发生泄漏、丢失等事件;

  6.1.5性质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6.1.6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搭乘民用交通工具,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易燃易爆物品;

  6.1.7搬运、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搬运、装卸规则,不得野蛮作业。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

  7.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7.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必须按规定实行专库、专柜储存,库外有明显警告标志;

  7.1.2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必须分开储存;

  7.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1.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爆等安全措施,库房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并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7.1.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必须立即按规定处理,

  7.1.6发现爆炸、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或帐物不符,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单位保卫部门,并负责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8爆炸物品的领用

  8.1单位需要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双人用、双人保管、双帐、双锁。对剩余量必须立即退库保存。

  8.2承包施工的单位使用爆炸物品时,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准用证和爆破作业证,并负责安全监督。

  8.3爆破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发给爆破作业证,才可进行爆破作业,对爆破员必须进行定期考核,工作变动必须收回爆破作业证。

  8.4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专人指挥,划定警戒区和危险区,设立岗哨和标志,发出信号,待禁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再点火,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放可发出解除信号。

  8.5施工现场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质,分别用专用箱或保险箱,并按规定由专人保管。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毁

  9.1变质、失效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9.2销毁场地、方法应符合安全规定。

  9.3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毁

  10.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使用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子,及时处理,避免损失的或发现有利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违法犯罪及时揭发制止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经济奖励.

  10.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等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的性质给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行政处理。

  10.3违反有关公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依法处理。

  10.4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