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5、6、7、8、9章为强制性条款。
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 珂、施培尧、叶峰梅、朱凯明、裘烈强、金培松。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extPage]
GB 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4 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5 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6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7 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外来施工单位、供货方、合作伙伴等。
3.8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9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0 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2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3 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4 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5 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6 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工具。如: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
3.17 钢质船舶
主船体用船用钢材建造的船舶。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PEN: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5 安全基础管理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5.1.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1.3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
a)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1 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
b)安全教育培训;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d)事故管理;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f)现场安全管理;
g)电气安全管理;
h)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i)安全生产投入;
j)安全例会;
k)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l)危险作业审批;
m)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
n)相关方安全管理。
5.2.2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3 安全生产投入
5.3.1 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上年度销售收入:
a)大于1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3.5%提取;修船企业按5%提取;
b)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3%提取;修船企业按4%提取;
c)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2.5%提取;修船企业按3%提取;
d)5000万元至1亿元的造修船企业按2%提取;
e)大于1亿元部分的造修船企业按0.5%提取。
5.3.2 专项费用使用的范围:
a)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b) 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c)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e)安全教育培训。
5.3.3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5.3.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5.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5.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a)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
b)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2000总吨以上单船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3 造船企业专业气体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修船企业不得少于4人。
5.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5.5 安全生产教育
5.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5.5.2 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5.3 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5.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专业气体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5.5.5 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四新”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5.5.6 从业人员每年再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2小时。
5.5.7 外来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5.6 事故管理
5.6.1 事故报告要求:
a)发生各类人身轻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台帐;
b)发生重伤、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5.6.2 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
a)建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b)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整改确认后再生产。
5.6.3 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7 “三同时”管理
5.7.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专篇。
5.7.3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5.7.4 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
5.8 班组安全管理
5.8.1 班组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违章和事故处理记录。
5.8.2 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5.8.3 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5.9 安全操作规程
5.9.1 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9.2 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10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5.10.1 设备、设施、工具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5.10.2 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a)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b)安全防护装置资料;
c)大修或改造记录;
d)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0.3 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
5.10.4 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11 相关方安全管理
5.11.1 企业应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a)外来施工(作业)方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b)外来施工(作业)方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c)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11.2 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应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a)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b)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
5.11.3 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5.11.4 企业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供气单位应有相应资质。
5.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5.12.1 企业应实施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监督检查:
a)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b)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c)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d) 安全隐患整改。
5.12.2 安全监督检查应形成记录。
5.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5.1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a)企业应按GB 18218-2000进行辨识;
b)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3.2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14 应急救援预案
5.14.1 对风险应定期辨识:
a)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评估;
b)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1)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2)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5)急性中毒等事故和其他伤害。
5.14.2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1)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协调;
2)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3)现场检测与评估;
4)信息发布。
b)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队伍保障;
c)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5.14.3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b)预案演练应进行评价,并及时更新预案。
5.1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15.1 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档案:
a)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安全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台帐、健康档案。
5.15.2 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6 机械设备设施
6.1 空压机
6.1.1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6.1.2 压力表、温度表(计)每6个月检测,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6.1.3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关闭。
6.1.4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浅灰色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6.1.5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保护装置。
6.1.6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1m足够的空间距离。
6.1.7 固定式空压机应设置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6.2 金属切削机床
6.2.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6.2.2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6.2.3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6.2.4 机床PE线应选用≥4㎜2的铜芯线连接规范可靠。
6.2.5 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
6.2.6 机床电气箱、柜前1m内无杂物,箱、柜内电器布局合理,编号清晰正确。
6.2.7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突出旋转杆平面应小于3㎜。
6.2.8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6.2.9 其他安全要求:
a)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b)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c)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d)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e)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f)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6.3 冲、剪、压机械
6.3.1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6.3.2 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6.3.3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6.3.4 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3.5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6.3.6 机床PE线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6.3.7 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等工具。
6.3.8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6.4 特种设备
6.4.1 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4.2 工业气瓶每3年检验,压力表每6个月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4.3 日常运行应有企业月、班组周、岗位日定期自查记录。
6.5 工业管道
6.5.1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6.5.2 压力管道应取得使用证,定期检验,在周期内使用。
6.5.3 管道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标识应符合GB 7231-2003的要求。
6.5.4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6.5.5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6.5.6 禁忌介质的管道应独立埋设。
6.6 厂内机动车辆
6.6.1 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每年应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6.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6.6.3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6.6.4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6.6.5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6.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6.6.7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车辆性能要求。
6.7 木工机械
6.7.1 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6.7.2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6.7.3 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6.7.4 锯条接头不得多于3个,锯片和砂轮不允许有任何形状的裂纹。
6.7.5 PE线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6.7.6 刨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6.7.7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7.8 平刨的开口度应符合尽可能最小间隙。
6.8 砂轮机
6.8.1 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8.2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一般钢板厚度为1.5㎜~3㎜)。
6.8.3 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至砂轮间距≤6㎜。
6.8.4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6.8.5 托架安装牢固,可调至砂轮间距≤3㎜。
6.8.6 法兰盘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3,并与砂轮之间有软垫,软垫厚1 mm~2 mm,大于法兰盘2 mm~3㎜。砂轮切割机法兰盘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4。
6.8.7 运行应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6.8.8 PE线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6.9 风动工具
6.9.1 砂轮夹紧装置应符合卡夹与砂轮接触平整均匀,软垫直径大于卡盘1mm~2mm。
6.9.2 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6.9.3 气阀、开关应完好无漏气。
6.9.4 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6.9.5 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6.10 其他(含炊事)机械
6.10.1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6.10.2 各种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6.10.3 局部或移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6.10.4 PE线连接可靠、电源线路及电器完好。
6.10.5 梯台或平台应符合工业梯台要求。
6.11 脚手架
6.11.1 基本安全要求:
a)脚手架宽度应大于500mm。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重量不宜大于30kg。许用载荷应大于400kg/m2;
b) 脚手架构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的产品;
c)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应定期观察脚手架垂直度和水平度,连接部位的绑扎件和紧固件应牢固、可靠;
e)钢质脚手架和撑架、横杆、夹具、挂具每年应进行一次防锈处理。
6.11.2 悬空脚手架:
a)吊笼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马脚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的焊工担任。焊接时两端应包头。搭设前应仔细检查焊缝,如有假焊和漏焊等现象,应及时补焊;
2)吊装吊笼时应认真执行GB 6067-1985;
3)吊笼内的上下人孔盖必须完好无缺;
4)每层吊笼必须安装两道防护链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挂梯与桥板主要尺寸符合要求。
b)电动吊篮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
2)最大载荷应不大于500kg,并指定使用负责人;
3)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应是最大载荷的14倍;
4)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5)距吊篮2m内的钢丝绳应做绝缘保护;
6)吊篮的起落及运行速度应小于0.5m/s;
7)应配备速差式安全带。
c)简易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杆件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焊工担任,在放置脚手板前应仔细检查杆件的焊接质量;
2)水平撑杆下面必须安装斜撑加以固定;
3)脚手架距作业基准点的高度在2m以上时,必须装设安全栏杆或防护绳。
6.11.3 落地脚手架:
a)花架式或高凳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仔细检查其质量,凡有缺档、损坏、锈蚀等情况,不允许使用;
2)必须放置在坚实、平整的地面;
3)挑头板绑扎的方法应正确,挑头应上翘10°,一次受力时挑头下坠的角度不大于10°,如直接将脚手架放置在花架式或高凳横档上的,可不扎;
4)脚手板放置在挑头板上且花架式或高凳间距大于1200mm时,必须安装吊撑或顶撑;
5)脚手板搁置部分的长度以及脚手板之间重叠部分,必须保持250mm~500mm;
6)脚手板搁置部分必须用蚂蝗钉固定或用φ16mm~φ20mm的白棕绳绑扎。
b)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立杆应交错设置,垂直偏差应小于1/200,横距应小于1200mm,纵向应小于1800mm;
2)大横杆、小横杆均应保持水平,大横杆在同一间隔内的纵向水平高低不得超过60mm;
3)小横杆伸出大横杆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若超出时应加斜撑方可搁置脚手板;
4)脚手板搁置的间距超出3600mm时,应在中间加设一道小横杆;
5)斜拉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之间,接长距离应大于400mm,并采用回转扣件连接;
6)上下通行梯的斜度一般不应大于60°,防护栏杆下道不低于500mm。
6.12 工业梯台
6.12.1 直梯:
a)梯宽宜500㎜、梯级间隔尺寸宜300㎜;
b)梯段高度超过3m部分应设护笼,护笼直径应为700㎜、护笼条5根,制作应符合GB 4053.1-1993;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1050mm;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6.12.2 斜梯:
a)梯宽≥600㎜、扶手立柱高于900㎜、间距尺寸≤1000㎜,制作应符合GB 4053.2-1993的要求;
b)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应设一根横杆;
c)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6.12.3 活动轻金属梯:
a)梯长应≤8m,梯宽≥300mm;
b)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c)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d)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6.12.4 轮式移动平台:
a)操作平台表面应防滑、护栏高度符合1100㎜,中间一根横杆的要求;
b)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c)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d)升降动力电源切断时应有紧急下降装置;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6.12.5 走台、平台:
)单人通道宽度宜800mm,双人交叉通道宽度宜1200mm,扶手最小高度1100㎜、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时,护栏不得低于1200mm,立柱间距小于1000㎜、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380㎜;
b)扶手和立柱宜采用直径33.5㎜~50㎜钢管,横杆采用不小于25㎜×4㎜扁钢或直径16㎜的圆钢;
c)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走台250kg/m2,梯间平台350kg/ m2,检修平台400kg/ m2);
d)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mm,离基面不大于10㎜;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7 电气设备设施
7.1 变配电系统
7.1.1 变配电站环境要求:
a)变配电站周围与其它建筑物间应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
b)应与爆炸危险场所保持15m以上、有腐蚀性场所保持7.5m以上的间距;
c)变配电站地势不应低洼,防止雨后积水;
d)室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e)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间(室)门应向低压间(室)开,相邻配电间(室)门应双向开;
f)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
g)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高层建筑内不宜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
7.1.2 变压器、发电机:
a)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且不漏油;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b)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定子不超过70℃(E级),转子不超过80℃(B级);
c)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
d)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破损;
e)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f)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7.1.3 高低压配电间及电容器间控制装置:
a)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
b)所有的母线应整齐、清洁,接点接触良好,母线温度应低于70℃,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
c)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
d)断路器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
e)操纵机构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高压开关柜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f)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g)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变形,无漏油现象;
h)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检测记录;
i)各种安全用具应定期检验合格;
j)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应布置。
7.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7.2.1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7.2.2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7.2.3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2.4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7.2.5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7.2.6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7.2.7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7.3 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7.3.1 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7.3.2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
7.3.3 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7.3.4 临时用电设备PE线连接可靠。
7.3.5 不允许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7.4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7.4.1 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7.4.2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7.4.3 箱、柜、板体PE线可靠。
7.4.4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7.4.5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7.4.6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7.4.7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7.4.8 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7.5 电网接地系统
7.5.1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7.5.2 各个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合格。如:TN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重复接地低于10Ω;TT系统工作接地低于4Ω。
7.5.3 TN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7.5.4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7.5.5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有定期检查记录。
7.6 防雷接地装置
7.6.1 防雷技术措施应经过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7.6.2 防雷装置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7.6.3 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10Ω。
7.6.4 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7.6.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技术措施,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7.7 电焊机
7.7.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7.7.2 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7.7.3 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
7.7.4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7.7.5 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7.7.6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7.7.7 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7.8 手持电动工具
7.8.1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修理、建造的船舶上,应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内,应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7.8.2 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a)Ⅰ类电动工具不小于2兆欧;
b)Ⅱ类电动工具不小于7兆欧;
c)Ⅲ类电动工具不小于1兆欧。
7.8.3 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与电动工具在6m处设电源开关,无接头及破损。
7.8.4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7.8.5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7.9 移动电气设备
7.9.1 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7.9.2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移动电气设备在6m处设电源开关。不允许随地面跨越通道。
7.9.3 PE线连接正确、可靠。
7.9.4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7.9.5 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7.10 行灯
7.10.1 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7.10.2 船舶舱室内使用的手持行灯,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7.10.3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7.10.4 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
7.10.5 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7.10.6 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环境;并应定期检查有记录,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兆欧。
8 危险作业
8.1 高处作业
8.1.1 高处作业人员条件:
a)高处作业人员包括:作业者、监护者、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工作的人员;
b)人员条件:
1)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具有高处作业知识和技能;
2)经过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8.1.2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中所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a)施工前安全要求:
1)应有使作业人员明确作业内容的作业顺序;
2)对现场共同作业应确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
3)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先协调关系,明确落实各有关作业人员的职责;
4)遇强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不宜布置高处作业;遇雨、雪、浓雾天气等应有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5)作业现场照明设施及光照度要求,精密作业的照度要求应在300lx以上;普通作业应在150lx以上;
6)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规定工作服,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软底鞋;在水面上空高处作业应穿救生衣;
7)在脚手架搭设、拆除等高处作业时,不得穿高统靴。
b)施工过程安全要求:
1)作业的组织人员应及时了解高处作业进展情况,生产设备的使用状况及操作人员行为等,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纠正;
2)高处作业场所不得攀爬、奔跑、跳跃及在易滚动件上行走;物件不得任意乱置,向下丢弃、抛掷;
3)高处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高处作业区不得有易滑物。
8.1.3 临边防护
2m以上高处临边作业应设防护栏,并应符合GB 4053.3-1993要求。
8.1.4 洞口防护
板与墙洞口、井口、平台孔口、及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作业应设防护栏、盖、网、栅等防护设施。
8.1.5 攀登作业
在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移动式梯子或固定式爬梯攀登作业时,应检查其登高用具和拉攀件的牢固可靠。
8.1.6 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应经技术鉴定合格,特殊情况无可靠安全设施时,应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8.1.7 交叉作业
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高处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应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8.1.8 施工结束要求
a)对安全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完善操作标准;
b)督促施工单位应做好工完、料清、场地净。
8.2 明火作业
8.2.1 明火作业管理
电焊、气焊,锡焊,喷灯,电炉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作为明火作业:
a)易燃、密闭禁火区域内从事明火作业应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b)明火作业区域应有设置警告标志;
c)遇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危害的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d)船舶动火作业操作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监护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
e)焊接作业焊工应穿着浅白色棉布工作服,扣好衣袖和领扣,上衣不得系在工作服腰内;应穿胶底绝缘工作皮鞋,遇潮湿或破损,应及时更换;戴焊工专用手套和防护眼镜;高处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8.2.2 进厂修船明火作业前安全要求:
a)油船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b)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c)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清除干净。
8.2.3 修船明火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明火作业前要彻底检查作业现场,确认待修物周围与相邻隔舱均无易燃物后,才能作业。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到敞开的货舱口及通风筒内的措施;
b)焊接或切割物件,如存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专人监护,并实施动火许可程序;
c)对装过油的封闭、半封闭箱、柜,须将残油和油垢清除干净,并经通风换气测爆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
d)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8.2.4 氧气、乙炔设备的安全使用:
a)氧气瓶、乙炔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气瓶分开贮存要保持5m以上间距。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距离);
b)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应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不允许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c)乙炔瓶阀出口处应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气瓶应直立并设有防倾倒措施,不允许卧放和太阳爆晒;
d)乙炔瓶开闭专用板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应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不允许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8.2.5 不允许使用移动式乙炔发生器。
8.2.6 不允许在密闭和半密闭舱使用比重比空气大的丙烷、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
8.2.7 焊炬和胶管要求:
a)气焊(割)具应完好;
b)焊炬、割炬嘴孔道应保持清洁、畅通,有污物应用专用通针清除干净;
c)可燃气体集配器完好无泄漏;
d)蓝色的氧气管与红色的乙炔管不能互换使用,更不得用其他胶管替代;不允许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
e)胶管与割具连接处,胶管与氧、乙炔瓶减压阀连接处,用铅丝或卡子扎牢,防止泄漏;
f)修船过程中使用的胶管,最长不得超过60m,中间接头不得超过3处。
8.2.8 现场防护:
a)含有可燃气体的隔热舱壁、间架板上动火作业前,应测爆合格后,在4小时内进行动火作业;
b)应先拆除距焊割边缘0.5m以内的一切可燃物;对0.5m以外的可燃物,应采取防止焊接产生的热传导措施,并进行有效覆盖。
8.2.9 通风换气
a) 狭小舱室和容器内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双人监护制,设置足够的送风或排风设施,换气次数为3次/小时~5次/小时;
b)切割有涂层或溶剂的钢板时,应先清除再切割,并在操作地点装设局部排烟装置。
8.2.10 火灾预防
a)应按动火作业场所灭火种类和危险程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b)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和气源,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
8.3 船舱及封闭舱作业
8.3.1 空气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
b)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
c) 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d)有害因素浓度不得超过GBZ 2-2002规定的要求。
8.3.2 通风换气
a)进入船舱作业前,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对有多层舱室的船舶,进入不同舱室作业时,应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舱室尤其要充分的通风换气;
b)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应采用机械通风;
c)不允许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
d)换气次数应为3次/小时~5次/小时。
8.3.3 空气检测:
a)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可燃气体、燃爆检测仪进行检测;
b)检测人员应采用双人双机的检测方法,当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应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c)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易燃气体的浓度。检测结果达到标准后,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
8.3.4 一般安全防护措施:
a)应配备准确可靠的检测仪器,应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仪器应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b)作业单位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应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
c)进入舱室的检测人员,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
8.3.5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a)进入舱室作业或检测时,应安排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b)对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舱室和作业过程长的舱室应随时监视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变化情况,应保持必要的检测次数或连续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
c)作业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窜岗和擅自进入货舱深处,作业工具落入舱内不准私自下舱拾取,应重新领取使用;
d)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应清点人数。
8.4 合拢作业
8.4.1 合拢船舶与起重机械、胎架作业平台宽度应不小于1.8m,并应保持畅通。
8.4.2 电气箱、电焊机、工业气瓶等设备摆放应留出1m空间的通道。
8.4.3 船舶合拢后应设置符合工业梯台要求的登高梯台、安全护栏、盖、网。
8.5 船舶下水作业
8.5.1 操作、技术、管理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或资质,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8.5.2 船上人员应穿戴救生衣,配备与岸上及拖轮的专用通讯设备。
8.5.3 下水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a)采取滑板、滑道、船坞等方式,均须经计算合格后方可实施;
b)采用气囊下水,在气囊使用前必须经充气试验,且满足压降≤10%;
c)用于牵引的钢丝和设备应完好,滑板、气囊、滑道应至少半年或使用前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8.5.4 船上应配置救生圈、缆绳等安全设施。
8.5.5 船舶上所有可移动物品应作临时固定。
8.5.6 下水区域应进行现场勘察与清理,下水时在相关区域应设置警戒线。
8.5.7 对码头、大船的各受力缆绳和绳桩都应严密监视。拖轮甲板上不得站人。
8.6 高温作业
8.6.1 人员要求
高温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高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从事高温作业。
8.6.2 个人防护
应选用耐热,透气性好的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8.6.3 防护设施:
a)对作业的高温地面、船台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应利用天窗、敞开式厂房等措施进行自然通风;安装风扇、排风机、空调设备等进行局部降温;设置高温作业工间休息室,并配备防暑降温药品。
8.6.4 防护管理
a)白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延长午休时间,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
b)应设置中暑抢救室或与附近医疗机构配合制订救援预案;
c)暑期应做好高温避灾、救灾措施,提前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暑防热保障。
8.7 起重作业
8.7.1 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a)作业司机和指挥手(挂钩工)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b)起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标识标志;
c)双吊杆起重机、轮盘式操纵的或两操作手柄间距大于800mm的,应有两人操作;
d)遇强风六级(含)以上的情况下不允许吊装作业,在雨雪天、夜间、雾天不宜进行危险化学品和重大物件吊装作业。
8.7.2 起重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a)检查要求:
1)起重司机与挂钩工的联络信号或装置;
2)吊杆的稳索、吊货索、千斤索应牢固,松紧度应合适;
3)钩头、钢丝绳、卷筒、卸扣、离合器、吊杆、地铃(环)以及各导向滑轮不得有损坏和变形,绳端连接应牢固;
4)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
5)快慢轮销子应锁定,操作手柄应在零位;
6)工具应符合装卸工艺标准及要求;
7)吊杆布置符合仰角要求;
8)作业环境及周围人、机动向应不影响安全作业。
b)试验要求:
1)空载试验应做二至三次;
2)各制动器、限位器、操作手柄应灵敏可靠;
3)起重机无异常音、异味以及其他异常现象;
c)吊装作业前应明确:
1)本机实际允许负荷;
2)指挥人员和指挥信号;
3)所钩货物重量;
4)工具额定负荷。
8.7.3 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a)司机应在指挥手的指挥下进行操作,平稳起重、逐档加速;
b)起吊前,应先抻钩,按指挥手势起吊货物离地200mm左右,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起升吊运;
c)落钩时应按指挥手势或信号在落点垂直距离500mm左右停钩,确认安全方可缓慢下降;
d)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位器停车;
2)吊运物不准从人员上空通过,不准重载悬空停留;
3)不准擅自调整双吊杆角度和位置、移动快慢轮销子;
4)不准采用碰撞舱口或船舷的方法调顺货物;
5)双吊杆起重机应随时注意两车运行速度协调一致,两车钢丝绳之间夹角不得超过120°;
6)吊钩降至最低点时,卷筒上的钢丝绳最少保持四圈或按船方要求的安全圈数;
7)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8)当起重作业中发生断电及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将操作手柄置于零位,随即报告有关人员;
9)司机应遵守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e)指挥手(或挂钩)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绳、链接触的被吊物体锐角处应加衬垫物;
2)物体翻转作业,应周围设置警戒线;
3)装卸危险化学品和重大物件时,应按规定申请审批。
8.7.4 作业后或作业停止时的要求:
a)将吊杆、小车、吊钩放置在指定位置;
b)将操作手柄或开关放置零位;
c)切断起重机电源、有司机室的应关好门窗。
9 作业场所
9.1 厂区(码头)环境
9.1.1 厂区内应实行定置摆放,厂区大门开启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9.1.2 厂区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m,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m,且为环行;转弯半径:轻型车为6m,重型车为12m;路面排水良好;
b)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需设置限速标牌和警示标志;
c)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d)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小于5%。
9.1.3 厂区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100%完好。
9.1.4 厂区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所有消防器材完好,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均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9.2 工厂建(构)筑物
9.2.1 厂区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2006的要求。
9.2.2 生产、生活、储存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10m~18m不同等级要求。
9.2.3 各种船台(坞)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建有固定船台(坞墩),船台应有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地拢或混凝土平台基础;
b)船台(坞)上应设置坞墩(或胎架),坞墩(或胎架)应保证船底与地面的净空高度不低于0.8m;
c)坞墩应牢固可靠,不允许使用散件坞墩。不允许直接在沙滩或沼泽地上铺墩造船;
d)船台(坞)作业场所要求见9.3节。
9.2.4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9.3 车间环境
9.3.1 车间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9.3.2 车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行(厂内叉车等)道宽度≥1.8m、人行道宽度≥1m的要求,且有100㎜分隔通道线明显清晰;
b)路面平坦,且高低差不超过500㎜;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且地面凸出物不超过200㎜;
c)占道率低于5%;
d)车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4m、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2.5m,且牢固可靠。
9.3.3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9.3.4 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普通采光照度≥75lx,照明灯具100%完好。
9.3.5 车间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9.3.6 设备设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设施之间应留有700㎜~900㎜距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600㎜~1100㎜距离要求。
9.4 仓库一般要求
9.4.1 仓库车行道宽度≥3.5m、人行道宽度≥1m;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占道率小于5%。
9.4.2 作业点和安全通道采光符合标准,照明灯具100%完好。凡有易燃物的场所应采取防爆措施。
9.4.3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标识及防火安全标志准确、齐全,且灵敏可靠,消防通道畅通。
9.4.4 物品应分类储存,定置区域线清晰,数量和区域不超限;物品存放平稳,便于移动,不超高垛放;物品存放区与墙距、梁距、柱距以及物品之间应≥0.5m的安全距离要求。
9.5 危险化学品库
9.5.1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分库贮存。库房应符合非燃烧材料的建筑物。
9.5.2 各种工业气瓶应分区存放,同类气瓶应空、实瓶应分开存放。
9.5.3 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9.5.4 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9.5.5 电气设施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9.5.6 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
9.5.7 库内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和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警示标志。
9.6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9.6.1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a)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b)作业现场应设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措施等;
c)凡产生毒物的作业现场应设有稀释水源,且备有公用的防毒面具和防毒服;
d)作业现场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9.6.2 现场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9.6.3 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应配置事故应急箱,应急用品完好,有效。
9.6.4 工业气瓶使用场所应有防倾倒措施、存放量一处不应超过5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m。
9.7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9.8 涂装作业场所
9.8.1 电气设施达到防爆要求,6m以外电气可以不防爆。
9.8.2 作业场所具有良好通风。
9.8.3 作业场所涂料存量应不超过当班用量,固定式小型调漆室不超过三日用量的要求。
9.8.4 消防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9.8.5 作业场所有隔离措施,防火间距应大于12m,地面无残留漆料和调料。
9.9 木料场所
9.9.1 道路畅通、堆码整齐、稳妥可靠。
9.9.2 在通道入口处及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安全标志。
9.9.3 消防设备齐全完备。
9.9.4 电器设备应符合封闭型、无火花型(符号:n)或粉尘防爆型的安全要求。
9.9.5 不得堆放其它易燃物,锯末、刨花应及时清除。
9.9.6 防火间距不小于10m,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