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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2005]

2008-01-30   湖政发(2004)8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4)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县、区政府,道路运输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一)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保有量在30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四)一个季度内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发生二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主管部门。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单位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核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签发。

  告诫书的对象属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

  四、凡县、区辖区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区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一)半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全年控制数一半以上,且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内本辖区无牌、无证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对省、市级“事故黑点”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辖区内涉及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累计死亡人数7人以上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问责书(以下简称“问责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签,同时抄送市监察局。

  六、凡收到告诫书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同时抄送所在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对收到告诫书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七、凡收到问责书的县、区人民政府,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整改报告和工作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八、告诫书和问责书的发送次数,列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九、受到告诫的单位和主管部门或受到问责的县、区人民政府,不积极采取措施,不落实责任,不加强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暂行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指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

  十一、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