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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2004-02-22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具备一定基本条件,受过专门培训,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考核、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可受聘于用人单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注册安全主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助手,并对其负责,独立履行职责,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注册安全主任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执业等级。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机构,对本地的注册安全主任实行统一管理。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安全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安全主任申报条件和任职分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高中学历(或相当高中文化程度),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1、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年以上。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4、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年以上。
  
     5、取得工程师(或同等)职称5年以上,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6、取得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注册安全主任任职分级:
  
     1、初级注册安全主任: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运用安全基 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具备安全一般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的能力,能承担使用员工在100人以下一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中级注册安全主任:能基本掌握现代安全科学管理办法,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具有实践经验,具备完成处理安全管理工作相应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能承担所有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主任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具备安全主任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表》(附件一),并经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工作按初、中、高分级组织实施,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培训单位可以组织培训。高级安全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初、中级安全主任由市(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培训必须按《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大纲》(附件二)和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进行培训,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试卷。
  
     第十三条 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考核机构批准,可直接参加考核。
  
     第四章 安全主任的取证、注册与年审
  
  
     第十四条 参加安全主任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主任每年度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逾期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予以注销注册。
  
     第五章 注册安全主任职权与义务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
  
     1、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调有关职能处室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特种设备年度检验和定期维修计划,经批准后付诸实施。
  
     2、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表,并负责监督实施。
  
     3、协助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深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实施。
  
     5、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6、督促按规定定期给员工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员工规定使用。
  
     7、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提出防止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8、督促企业依法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
  
     9、及时有报告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10、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隐患和问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11、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台帐与档案,分析事故发生规律,提出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主任权利:
  
     1、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会议。
  
     2、有权查阅了解企业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3、进入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有权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注册安全主任的待遇由企业根据初、中、高不同等级,比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企业中层干部级别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主任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3、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
  
     4、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5、接受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聘用
  
     1、凡使用员工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企业,必须聘用不少于一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使用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在按比例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时,其中高级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一般大、中型企业按员工人数2—5‰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
  
     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企业、化工企业、易燃易爆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员工人数5—8‰的比例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按比例不足1名的必须聘用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500人以上的单位,在按比例聘任注册安全主任时,其中高级安全主任不少于1名。
  
     一般小型企业应聘用1名专职或兼职注册安全主任。
  
     第十七条 企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时,双方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企业内部公布。同时应向注册安全主任事务所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支持其行使职权,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汇报,对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第八章 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注册安全主任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是:
  
     1、向企业推荐注册安全主任。
  
     2、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咨询、交流协作活动,为企业安全生 产提供社会化服务。
  
     3、按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安全主任业务工作档案;在市区的市属以上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档案的建立由市级事务所负责。
  
     4、对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出奖罚意见,报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5、定期组织注册安全主任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素质。
  
     6、及时分析本地区及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趋势,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任职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合格者方可继续受聘于企业从事注册安全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甚至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戒勉、注销注册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