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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暂行实施办法[2008]

2008-03-20   浙安监管矿〔2008〕1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冶金行业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暂行实施办法》,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近期我国冶金有色行业相继发生重特大事故,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以致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冶金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各地要做好本区域内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摸底工作,并根据本地情况,抓好落实:一是对本办法实施前,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安全现状评价或评估,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对在建但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二是对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三是企业内部大修资金额较大或存在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加强协调,沟通信息。落实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开工审批时,应要求建设单位相应提供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本地冶金行业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反馈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四、强化监管,惩处违法。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加大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管,查处建设项目中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实施冶金行业(包括有色,下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保障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冶金行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冶金行业的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全面负责。

  第四条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配备的装备、防护装置和构筑物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内容包括安全设施配备及其保证安全设施正常运行所采取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并受理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纳入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设施进行分析,冶炼和煤气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安全预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

  (二)建设单位及项目概况,包括项目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中间体、产品及辅助设施等;

  (三)生产工艺简介、预评价方法选用和评价单元划分;

  (四)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项目总体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五)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预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按《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主要内容》(见附件1)编制安全设计专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还应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计专篇。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2);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初步设计报告和安全设计专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批申请后,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未落实解决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设计应落实安全设计专篇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预验收,并向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六个月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文件及设计修改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报告;

  (七)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八)建设项目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及人员安全培训资料;

  (九)建设单位安全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建设项目建立或者纳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资料;

  (十一)国家、省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NextPage]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验收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1.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主要内容

  2.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申请表

  3.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附件1

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相关合法证明;

  2.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设计委托书;

  6.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概述

  1.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简介;

  2.项目规模、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生产辅助设施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项目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锅炉房、氧气站、乙炔站、煤气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5.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情况;

  6.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粉尘、中毒窒息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危害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种类、型号、数量。

  五、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7.试生产的各项防范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

  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安全教育设施及人员。

  七、专用投资概算

  1.生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

  2.检测设备和设施费用;

  3.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

  4.事故应急措施费用;

  5.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费用;

  6.其它。

  八、主要结论和建议

  1.主要结论:归纳设计所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明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说明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建议:在安全设施设计上需要改进或增加的方面;提出进一步消除危险源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