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是指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提高厂(库)房危险等级或增加存储药量,对厂(库)区范围、生产工艺,以及对工房、仓库等主要场所设施的功能、位置、面积等发生改变的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省和当地的产业政策要求。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设立的报告及理由说明;
(三)建设项目投资(经济)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取得设立批准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或化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 项目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项目设立批准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设计批准意见书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总平面竣工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或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还应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 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新设立批发经营企业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点批准,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仓库选址规划意见或仓库用地有效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民爆或化工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纸质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设计批准意见书后,方可组织项目建设、施工。
第十六条 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意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总平面竣工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或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还应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10日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或变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或经营(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提供审查所必须的文件、资料的;
(二)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的;
(三)现场安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四)安全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存在明显不符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批准决定:
(一)建设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被依法终止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安全审查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五)建设项目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
3.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5.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6.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