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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03-18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宁波市安监局
【发 文 号】甬安监管审(2013)10号
【发布日期】2013-03-07
【实施日期】2013-03-07

营(不包括成品油和剧毒品)企业,使用附件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使用附件5: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油)。

  (四)剧毒品经营企业,使用附件6: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品)。

  第五章安全评价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应选择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实施。对店面零售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可采用安全检查表(附件7)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仓储经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由所在市场统一进行安全评价,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材料结论应明确,提出的整改意见需要落实的,还应提供整改确认书。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不带储存经营);

  (五)许可范围(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成品油企业以及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店面零售经营企业明确品名);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最终审批日期,有效期三年;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七)证书编号:

  格式:1、市安监局发证:甬市*安经(YYYY)QQQQ;

  2、县(市)、区安监局发证:甬*安经(YYYY)QQQQ;

  其中:

  *表示企业所在行政区域代号,

  YYYY表示发证的年号,

  QQQQ表示区域发证流水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安监局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每半年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告市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应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安监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市安监局已受理但有效期满还未取得新证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安监局提交当地安监局出具的已经停止经营的证明材料和企业出具的停止经营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在发证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包括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第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包括: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三)《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四)《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带储存经营包括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和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不带储存经营包括票据贸易(批发无仓储经营)和店面零售经营(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六条企业住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应当与注册地址一致,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应做到“一点一证”。新建企业储存场所与注册地址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宁波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文件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备案表》

  3.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票据贸易、店面零售)

  4.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带储存经营和仓储经营)

  5.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成品油)

  6.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审查表(剧毒品)

  7.安全检查表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