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

2005-07-29   闽建建[2005]36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为积极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2003年以来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试点时间。自2005年8月起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第一批为2003年以来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二批为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批为申请资质升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具体时间由组织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三、组织实施。为稳妥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间的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由福建省闽建建设咨询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时机成熟后在全省推行。

  各地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安全评价试点工作,在实施试点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安全生产评价试点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价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自评价制度,依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每年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自评价。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委托评价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评价单位受理企业的安全评价委托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评价单位签订委托安全生产评价合同,评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安全生产评价咨询费用。

  第七条  评价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不得降低评价标准。

  第八条  评价单位应向企业出具正式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评价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安全评价为基本合格,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合格等级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评价单位应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同时抄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对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发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在评价有效期内,评价单位应对被评价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跟踪复查,每年复查一次。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评价单位上报省建设厅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的礼物和礼金,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建立评价报告抽查制度,发现评价单位不严格掌握标准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安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