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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05]

2005-12-30   闽政办[2005]169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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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抓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力争使全省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以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渔监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安监、海事、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整治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省交通厅,负责日常具体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辖区水域安全。

  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川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刘文豪 省政府副秘书长

      徐 钢 省交通厅厅长

  成 员:朱 清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邓云贞 省安监局局长

      马继列 省交通厅副厅长

      高 军 福建海事局局长

      张洪德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黄华康 省农业厅副厅长

      刘修德 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副厅长马继列兼任,副主任由福建海事局副局长肖跃华、省安监局副局长施惠财、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杜光爱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处级干部担任。

  六、整治时间

  自2005年10月12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止。

  七、整治步骤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本次活动共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各级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本次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努力营造氛围,为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1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设区市要对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要求全面、准确、彻底,并按附件1、2要求填报,于2006年1月5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和跟踪落实。深入基层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适航的渡船要立即采取措施彻底解决,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各设区市于2006年11月20日前按附件3要求将检查整改情况报省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检查整改结束后,各设区市必须按全国验收标准(见附件4)组织对辖区内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进行自验(自验情况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验收组赴各地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届时将在省级媒体公布全省专项整治验收情况。

  (五)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出现的问题集中进行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后组织再验收,确保全省渡口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八、整治内容

  一是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落实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二是逐个检查渡口、渡船,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的督查组对全省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不少于15%,各设区市专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对本辖区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不少于70%,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办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检查到位率必须达到100%。对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

  三是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未经检验、登记的船舶非法营运和未经审批的渡口渡船以及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四是检查乡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船员、渡工培训情况,督促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船员、渡工持证上岗制度。

  五是检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中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落实情况。

  九、具体要求

  全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具体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政府于10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抓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渡口、渡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意见》(闽政文〔2002〕317号),按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工作任务和责任的落实。各设区市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组织加强对每个渡口渡船安全的协调、监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主要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每个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认真研究解决每个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的组织工作,凡是有乡镇船舶的乡(镇),新任乡(镇)长或分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上任后(3个月内)均应参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培训;对乡镇船舶管理人员也要加强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未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对乡(镇)长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员和渡工的培训;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及其辅助船舶船员的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对辖区水域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负责,认真落实好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船监管;各级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业及辅助船的监管。

  交通部直属海事部门负责对沿海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海事部门负责内河渡口、渡船的监督检查;各级公安部门对妨碍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管理,规范设置。各地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前必须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凡经审批的渡口码头均要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运路线,并充分考虑旅客上下渡船的安全通道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加大投入,改善设施。各设区市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备的安全技术水平。要尽快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可采取“五个一点”,即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和村各出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口渡船更新改造步伐。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要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适宜撤渡改桥的渡口要纳入“十一五”建设规划,从根本上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加强监管,突出督查。各地要定期组织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该停运的要坚决停运,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特别是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墟日以及台风、汛期等恶劣气候期间,必须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滥载和冒险航行,确保辖区渡运安全有序。同时要加强对辖区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行业监管部门要抽调人员派驻现场,加强监管检查,在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必须加强辖区水域巡查和巡航,确保辖区水域交通安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督查小组,不定期分赴各地进行督查。

  (六)完善制度,制定预案。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同时要督促风景区管理单位制订旅游船舶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到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之中。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和指导,确保出现险情时反应快速,提高应对渡口渡船和旅游船舶事故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省专项整治办将编印彩色宣传手册,定期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也要编印各种宣传画册发到每一个渡口、每一艘渡船,及时地反映和上报专项整治情况,并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形式多样地开展渡口渡船和旅游船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

  (八)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总结,于2007年10月10日前将本辖区验收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4.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