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施工现场井架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各种类型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字架)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购置专业厂家生产的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井字架。施工企业购置时应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与产品型号相一致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件。生产厂家应对井字架的设计、制造质量安全负责。因井字架产品设计、制造质量安全缺陷,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生产厂家责任,并禁止其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标准的井字架。不得使用以一台卷扬机带动两个吊篮同时运行,将吊篮当作对重使用的井字架即“一机双笼式”井字架。限制使用并尽快淘汰内吊篮式井字架。
高度超过30米或10层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不得使用井字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应当使用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或塔吊。
第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井字架除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及《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字架吊篮进、出料口处应设置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该联锁装置应由生产厂家设计、制作和安装。吊篮内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安全挡网。
(二)应搭设卸料平台。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或参照有关图集,编制井字架卸料平台搭设施工工法或方案,并按施工工法或方案搭设、拆卸卸料平台。卸料平台应采用钢质结构。
(三)各楼层卸料平台应设置净高度不小于1.8米的定型化钢制防护门,并悬挂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防护门宜与吊篮安全门机械联动、电气联锁。该联动、联锁装置宜由井字架生产厂家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或由施工企业参照井字架生产厂家提供的设计图纸、使用说明书设计、制作和安装。
(四)应具有安全停靠装置,该装置应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荷载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荷载。不得利用井字架架体的水平杆、斜杆作为停靠装置的支承构件。
(五)应设置监控装置。该装置必须是闭路双向监控通讯系统,开机操作人员可以通过监控装置监视吊篮内及各楼层卸料平台上的人员作业情况,各楼层也可以通过监控装置与开机操作人员联系。
第六条 井字架实行限期使用制度。井字架生产厂家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井字架的使用年限,并在产品铭牌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井字架的使用年限。对经检查、检测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井字架,施工企业应及时予以报废。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其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井字架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连带责任;分包企业对其分包工程使用的井字架安全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井字架的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安装完毕后,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工程项目部应组织企业或工程项目部内的安全监督和设备管理等部门对井字架安装安全状况进行初验收,并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验收、检测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检测单位应在井字架显著位置标明检测单位名称、检测结论及检测日期,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井字架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井字架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件;检验、检查、维修情况记录和日常使用情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情况记录等。
第十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井字架设备管理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制定井字架开机前检查、设备保养维修制度及开机操作和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在井字架操作室内标示。井字架的安装、拆卸、开机操作、维修人员等应经培训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拆装、操作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在井字架上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应配带安全带。
第十一条 承担井字架安装、拆卸的专业承包企业和总承包企业内设的对外承接井字架安装、拆卸业务的专业队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对井字架安装、拆卸质量安全负责。井字架安装、拆卸作业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编制技术方案或施工工法。井字架安装基础应当进行设计计算,并经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按《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井字架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井字架。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检查发现使用不符合标准和本规定的井字架,应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或拆除的,一律予以查封,不得继续施工,并按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进行处理。对使用不符合标准和本规定井字架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严查处。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有关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施工企业推荐井字架等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产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产品。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施工现场井字架使用安全情况不监督检查或检查发现隐患不予纠正造成事故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对本规定实施前新开工的工程也应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