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及省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5号)、《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2005]18号)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构)负责我省(含中央在鄂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初始注册
凡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2003年度考核认定合格,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人员,一般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的6个月内经所聘用单位同意,申请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2005年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提供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初始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盖章后,申请人将上述需提交的材料报省级机构;
2、省级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3、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通知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续期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的业绩考核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二)申请续期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经聘用单位同意盖章后,申请人将上述需提交的材料报省级机构;
2、省级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续期注册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3、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级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并书面通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变更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人员,在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的2个月内向省级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原件;
3、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4、本次注册有效期内在原聘用单位业绩考核证明;
(二)申请变更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同意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机构。
2、省级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3、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省级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书面通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三)申请跨省或部门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同意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2、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盖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返还变更注册申请人;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3、变更注册申请人在收到经原聘用单位和原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材料后,向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经现聘用单位同意盖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4、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盖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对审核不符要求的,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未通过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省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书面通知不予办理的原因。
6、通过变更注册人员的注册证,由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发至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再由现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发给变更注册申请人。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2005年6月1日起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申请,我省的注册申请受理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准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厅字[2005]15号通知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面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组织制定教育大纲,编写统一教材。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需要等实际情况设定。
省安监局按照国家总局规定的科目和内容,委托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我省和中央在鄂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及相关工作。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接受国家总局组织的师资培训,并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教师资格合格证书方可执教。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要提前做好当年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报省局人事培训处备案。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名册(含每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在每期教学结束时须报省局人事培训处备案。继续教育的收费,应按照其他执业资格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并商物价部门确定。
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记录在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各栏目须填写清楚齐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由省安监局统一编号发放。
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2005年初始注册的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以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与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联系,联系电话:027—87273398 联系人:许丽华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与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培训科联系,联系电话:027—87235430 联系人:赵建国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