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以下简称防误装置)的专业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的选型、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防误装置的“五防”功能,有效遏制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确保安全可靠供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能源安保〔1990〕1110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用于规范防误装置的专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供、用电单位的高压电气设备及配电装置。
第四条 防误装置是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效技术措施,应纳入各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
第五条 防误装置的管理原则是电气设备及配电装置必须装设防误装置,装设的防误装置必须符合运行要求,已装设的防误装置必须完好投运,防误装置必须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和现场运行规程,运行人员、电气检修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其规定和规程。
第六条 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发电厂、供电局(含代管电力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防误装置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防误装置的全过程监督,并将其纳入安全管理范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防误装置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应明确防误装置的专责管理人员,以负责防误装置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防误装置专责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防误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防误工作计划,确定防误方案,并定期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防误装置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四)参加误操作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五)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发、变电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的设计审查的投运前的验收工作。
(六)对本单位使用的防误装置进行质量提督、技术培训、信息反馈和使用评价。
第三章 防误装置的基本功能和选用原则
第十条 防误装置应实现以下五种防误闭锁功能(简称五防):
(一)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二)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三)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刀闸);
(四)防止带接地线(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五)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高压开关柜及间隔式的配电装置有网门时,必须满足“五防”功能的要求。户外间隔无网门时可不考虑误入带电间隔。
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所(厂)用变电器、电容器室、电抗器室,当有网门时,应有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功能;当有隔离开关或接地刀闸时,也应满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刀闸)和防止带接地线(刀闸)合隔离开关。
第十一条 在选用防误装置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应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功能齐全并经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华中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鉴定的产品(成套进口设备除外)。
(二)成套高压开关柜所采用的防误装置,应优先选用机械联锁。
(三)110KV枢纽变电站(所)、220KV及以上变电站(所),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闭锁方案,其它可采用机械程序锁。
第十二条 防误装置的主要技术要求:
(一)防误装置的结构简单、可靠,操作、维护方便,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二)防误装置应有专用工具(钥匙)进行解锁。
防误装置应满足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用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
(三)防误装置应不影响开关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分合闸时间、速度等)。
(四)防误装置应作到防尘、防异物、防锈、不卡涩。户外的防误装置还应有防水、防潮、防霉的措施。
(五)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六)防误装置所用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七)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八)采用电气联锁时,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
(九)采用电气联锁时,其电脑钥匙每套至少配备2把。
第四章 防误装置的配置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和配电装置,均应装设防误装置。装置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反措要求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订购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具有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的防误装置,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订货。
第十五条 新设计的发、变电工程中采用的防误装置,应经运行单位审查,并做到与设备同时投运。
第十六条 所有运行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做到“四懂三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处缺、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 各变电站(开关站)应将已运行的防误装置当作运行设备,现场应有运行规程。在交接班和巡视检查时应说明防误装置的运行情况(包括电脑钥匙的充电情况)。
第十八条 各变电站(开关站)应定期对防误装置进行必要的检测或检查,发现问题应按缺陷分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可能影响操作的问题应按紧急缺陷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防误装置不得随意退出,停用时有申报手续,并在运行日志中注明。长时间停用防误装置时,应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限于本值)退出防误装置时,应经值长或站长批准。装置退出时必须挂警示牌。
第二十条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应有现场保管和使用登记制度,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携带。各变电站(开关站)应明确内防误装置解锁工具(钥匙)的使用许可人。使用许可人必须由站技术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倒闸操作中防误装置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运行值班负责人,并查明原因,不得随意退出或强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在防误装置退出运行期间和经许可使用解锁工具(钥匙)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采取双重监护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当防误装置确因故障处理和检修工作需要,必须使用解锁工具(钥匙)时,需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没有安装状态检测器的微机防误装置,必须在操作中认真核对检查项目,防止“空程序”操作。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微机防误装置上安装其它程序,做到专机专用。
第五章 防误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防误装置的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将防误装置的维护列入相应主设备的检修项目中。
第二十七条 各站(所)必须配备专人(兼职)负责防误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防误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防误装置的缺陷管理应与主设备的缺陷管理同等对待。装置的检修或处缺工作,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防误装置的具体特性,制定该装置的检修维护工艺规程。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两票”的管理对防误装置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正确使用防误装置并及时纠正和制止误操作的有关人员或集体应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格考核。
(一)擅自解锁操作者;
(二)应装而未装防误装置,发生误操作事故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
(三)因检修维护责任,造成防误装置失灵的检修护人员。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防误装置失灵的检修护人员。
第三十二条 对防误装置擅自进行解锁操作而发生误操作事故的责任人应严厉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北省电力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