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通字[20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实验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质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大中型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造纸等企业;
2、营业厅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务必按上述标准自觉“对号入座”,并于2002年4月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备案。
武汉市公安局
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