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试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外地驻汉建管站(办事处),在汉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建筑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建筑企业(下称分包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中非主体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其中,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为专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为劳务分包。
第四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本市对分包活动实行依法监督、统一管理。
第六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下称市市场站),负责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标办监管的内容是:
(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
(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分包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市市场站监管的内容是:
(一)核发《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二)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法分包、转包及规避招标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对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服务。
第二章 分包原则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对单项分包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企业。其中单项分包合同额在20O万元以上(含ZOO万元)的工程,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二条 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当行为之一的,可要求总承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章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分包企业的业绩、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
(四)对违反分包合同、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分包项目的投标;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服从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组织协调,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和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四)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有关合同条款、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分包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专业工程、劳务作业需要分包,应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载明拟分包项目的内容、范围、数量以及发包方式、招标方式等,经核准后方可实施。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出具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未约定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按第二十条规定提出直接分包的申请,报市招标办备案;
(二)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合同须使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持分包合同和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标办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四)分包企业持《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达程序进行:
(一)总承包企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
(二)总承包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三)总承包企业组织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四)总承包企业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五)总承包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分包合同,送市招标办备案后,由市招标办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
(六)分包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联系单》、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在汉《注册登记证》和汉办(设有驻汉办事处的)登记证明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市市场站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其招标评标定标活动参照《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规定》(武建招办字[2001]1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