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1]第26号
市墙改办、市质监站、各区建委、建管站、墙改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结合执行《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产业[2000]962号文),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建设工程严禁使用国家、省、市发布的淘汰、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落后建材产品目录中的墙体材料,鼓励应用节能、节土、利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非黏土新型墙体材料。
二、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抗压强度低于2.5MPa的单排非盲孔小型轻集料空心砌块.对于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但尚未施工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设计变更,采用能满足国家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凡在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建筑工程,自2002年1月1日后开始设计的,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中采用黏土空心砖。在此之前已进行或完成施工图设计,且设计单位仍使用黏土空心砖的建筑工程,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按征收标准的50%返退。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施工图设计中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具有市墙改办出具的备案证,否则,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新型墙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按有关管理规定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市墙改办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备案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质量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