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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实施通报批评制度[2002]

2005-09-09   武建建管字〔2002〕第220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实施通报批评制度的通知

  武建建管字〔2002〕第220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精神,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规定》(武建招办字[2001]18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批评制度。

  一、通报批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整改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经安全(等级)核验或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大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四)施工现场使用竹质脚手架或使用一柱双篮吊的。

  二、报批程序

  拟通报批评的责任主体,由各区站和市站按项目管理范围提出,市安全站汇总审核,报市建委审批予以通报。

  三、对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实行投标扣分

  凡属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规定》(武建招办字[2001]18号文)在投标时予以扣分:

  (一)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0.5分,一年内被多次通报批评的,累计最高扣1分;

  (二)被市政府、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1分,一年内被多次通报批评的,累计最高扣1.5分;

  (三)被省政府、省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每次扣1.5分,一年内被多次通报批评的,累计最高扣2分。

  上述扣分中如同一事件、同一责任单位被多级通报批评、处罚的,则按最高级别标准扣分。 四、本通报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