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政府交通决策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全省公路、桥梁、港口、航道、客(货)运站场新建、改(扩)建等项目。
本办法中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发展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行业管理。厅直属业务主管局和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发展规划的编制及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组织、协调、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交通发展规划及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等工作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按审批制和核准制进行管理。含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不含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按核准制进行管理。
第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按评审与审批分离的原则,根据国家、湖北省的有关规定,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评审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审批单位受理交通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组中专家比例应大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省交通厅成立交通专家委员会,通过建立专家库的方式,为交通建设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的评审提供专家候选人。技术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与评审。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也可邀请上级专家委员会所建立的专家库里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内容齐全、深度与质量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前期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交通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后,应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由组织审查单位发布专家评审意见,前期工作成果根据评审意见补充修改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各相关资料齐备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批准予以答复。
第三章 交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交通发展规划按省、市(州)、县(市)分级,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不同层次交通发展规划时,下一层次交通发展规划应服从上一层次交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交通项目布局,需在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进行,避免交通项目布局出现不协调。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部门在编制交通发展规划时,应确保规划工作的质量。没有专门规划机构的,可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发展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各方意见。经补充修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批准后的交通规划即成为交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报告,按原规划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条 交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对于政府投资交通项目,根据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投资交通项目,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投资人的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需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不需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交通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
公路:国家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规划的骨架公路网及其他一级公路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长江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其他河流的特大桥、隧道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公路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一、二级公路,独立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及含政府投资的其它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交通厅审批。其它不含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港航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省港航局组织审查,省交通厅审批。其它不含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港航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站场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省运管局组织审查,省交通厅审批。其它不含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运管局备案。
第五章 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业主)需组织初步设计的外业验收工作。初步设计文件要求内容齐全、深度与质量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同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高速公路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报交通部或省发改委主管部门审批;一级公路,特殊设计的大桥、特大桥,长大隧道工程,由省公路局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二级公路、隧道、大桥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公路局审批。其它不含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港航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直立式码头和水运主通道(汉江、两沙运河)建设项目由省港航局组织审查,省交通厅审批。其它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由省港航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其它不含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港航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站场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总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级以上的站场建设项目由省运管局组织审查,省交通厅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二级及以下站场建设项目由省运管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其它不含国家和省投资的项目由市(州)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运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审批权限按初步设计办理。
第六章 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需组织施工图设计外业验收工作。施工图设计(除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外)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审查。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与长江大桥由省交通厅审批;一、二级公路,独立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由省公路局审批;其余公路、桥梁工程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港航工程由省港航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二级以上站场由省运管局审批,其它站场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厅组建业主的省直管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交通厅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借支,项目开工后从项目投资中及时归还。其它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自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核实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严格按合同规定核定拨款额度,并应跟踪检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协议、评审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对各阶段文件的批复等文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目的前期工作档案。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与长江大桥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归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二级以上公路,技术复杂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等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归口省公路局管理;二级以上站场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归口省运管局管理;主要港口及重要港口、四级以上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归口省港航局管理。其它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归口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成果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鄂交计〔2001〕386号文发布的《湖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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