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北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是指本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评分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管线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施工现场,均应根据本办法接受检查考核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检查考核标准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
第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分施工检查考核和竣工综合评定。在竣工综合评定为优良等级的施工现场中通过考核评比产生"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在"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中通过考核评比产生"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第七条 施工检查考核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优良:各分表保证项目中无不得分项,保证项目得分小计不低于40分。汇总表得分不低于80分。
合格:1、各分表保证项目中无不得分项,保证项目得分小计不低于40分。汇总表得分不低于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不低于75分。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不合格: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第八条 竣工综合评定依据施工期间多次检查考核结果进行,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施工现场不得综合评定为优良和合格现场。 优良;施工期间每次检查考核均在合格以上,所有检查考核的汇总表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80分,各分表保证项目无不得分子项,保证项目得分小计均达40分;
合格:1、施工期间有一次检查考核不合格,但所有检查考核的汇总表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不低于70分,各分表保证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40分;
不合格:1、施工期间二次检查考核不合格; 2、施工期间有一次检查不合格,且所有检查考核汇总表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低于70分或某一分表保证项目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低于40分。 3、出现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
第九条 申请"创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的工程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企业有创优计划,申报后首次检查考核评分达优良等级。
申请"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工程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1、企业安全创优计划得到充分实施; 2、工程施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得到了及时整改; 3、综合评定等级为优良; 4、安全检查考核档案完整齐全; 5、项目工程规模应在1500平方米以上。 申请"创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的工程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企业有创优计划,申报后首次检查考核评分各分表保证项目中子项得分不低于60%,各分表保证项目得分小计不低于45分,汇总表得分不低于85分。
申报"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工程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1、企业的创优计划得到充分实施; 2、工程施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得到了及时的整改; 3、已获"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 4、工程竣工后,综合评定汇总表得分不低于85分和各分表保证项目得分不低于45分,且最低一次检查汇总表得分不低于70分。 6、项目工程规模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检查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衽企业自查,市(州)、县(市、区)检查考核和省级督查的三级考核制。工程施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企业施工现场进行一次自查;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各自监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间,按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每个阶段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各地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明确安全监督员负责该项目的安全检查考核与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州)开展的安全大检查,担查计入检查考核次数。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15天内,由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施工期间检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定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等级,并在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施工检查考核应由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安全监督员和具有安全员资格的安全员负责进行。安全监督员或安全员应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及各分表上签名。企业及各地安全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检查考核档案,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保存一年。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应按项目建立安全检查考核台帐,每季度公布一次检查考核结果,对考核优良的施工现场进行通报表扬,不合格现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申报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后,对照标准,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应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列明项目名称、地点、项目规模、施工单位名称、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称、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自查评分等,并附项目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企业自查评分表。申?quot;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的,应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首次检查考核评分表。
第十六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凡被列为创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在施工现场入口入悬挂"创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牌,接受公开监督。工程竣工后,按标准审查确定是否授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
第十八条 申报"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应提供下列材料: 1、《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 2、企业关于该项目?quot;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工作总结; 3、施工期间每次检查考核评分汇总表和各分表; 4、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5、"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列入创"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计划并达到标准的施工现场,经评审,授予"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
第二十条 年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结果30%以上为优良,有一个施工现场获"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且无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获"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年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结果40%以上为优良,有一个施工现场获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且无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获"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获"省、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企业,当年安全资格免检,在招标投标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工程项目经理,可获当年省、市安全先进个人称号。获省、市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的项目经理在两年内招标投标中可获得加分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12月份。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自检工作的,当年安全资格年检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年度施工现场检查考核结果50%以上项目不合格的施工企业,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吊销该企业资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结果要与该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安全荣誉称号及项目经理资质挂钩。一次检查考核不合格,取消创"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资格;累计二次检查考核不合格,该单位工程不得申报省市优良工程;累计三次检查考核不合格,吊销项目经理资格,该单位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被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现场的,吊销负责该现场的安全员上岗证;施工现场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的吊销该现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安全员上岗证,通报批评负责该负责的安全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