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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

2013-08-13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号】鄂政办发[2013]48号
【发布日期】2013-07-19
【实施日期】2013-07-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2号)的要求,省林业厅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意见后,对现行的《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64号)即行废止。

2013年7月19日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1.6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省界森林火灾处置

  7.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公园及园林、林木火灾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护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积极推进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5 预案体系

  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省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作为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省以下地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修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市(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各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实施和实际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须落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人员和经费,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市(州)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森林防火联防机制要求,谁先发现火情,由谁先组织扑救。扑救由当地市(州)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市(州)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调动武警驻鄂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武警驻鄂森林部队遂行任务实施细则》执行。调动当地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当地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乡镇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辖区内暂停野外用火审批。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市级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发布红色预